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司马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具体办理申领手续:
(一)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执法证件和持证人员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报计算机软盘。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第十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监督检查本省土地依法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开采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主要针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土地及其它矿产资源的稽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实施。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第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遵循公开、公正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稽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各类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执行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经授权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四)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稽查事项。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稽查时发现煤炭计量和煤炭运输违法行为的,应配合技术监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九条 稽查机构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炭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上述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提取有关依据;
  (三)要求被稽查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四)经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依法采取的其它措施。第十条 稽查机构依据《煤炭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止生产。对非法开采的矿井及其设备、设施,限期拆除,填平井口,恢复地貌,拒不执行的由稽查机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非法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超层越界、乱挖滥采、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四)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稽查活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统一佩戴、出示执法标志、证件。第十三条 稽查机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违法案件,经授权稽查机构已实施处罚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电力、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
  (二)罚款3000元以上;
  (三)强制停止生产。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以前已被新法明令废止的11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1: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0.4.32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3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11.124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1983.3.55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1986.10.276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1986.12.3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1987.7.248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1987.12.309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8.3.1810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5.1411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1988.11.1812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1989.1.1313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1989.1.1714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1989.3.21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3.916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989.12.2017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1990.4.14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暂行规定1990.6.2219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1990.9.1320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1990.12.2821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3.1822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1991.5.2823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1991.6.2224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1.11.325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1992.7.2026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1993.7.127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4.1028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5.329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11.2230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1994.11.3031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1996.3.2632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5.33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6.11.143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1997.6.735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3.2636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2000.11.537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2003.7.12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87.2.112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1988.4.63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4.12.294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5.6.85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5.12.266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6.17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1996.6.58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8.9.69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1.3.1210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2.3.2511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2.11.16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答: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

我省制定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包括
答:江西省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使用、存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1. 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答: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并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办法1995.12.266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6.17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1996.6.58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8.9.69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1.3.1210陕西省行政机关...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