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新规2021年新规定 机动车发票新规2021年新规对经销商的影响有哪些?

作者&投稿:尉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_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_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四条_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_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_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_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八条_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第九条_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第十条_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_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_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_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第十四条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2021年机动车发票新规~

2021年机动车机动车发票新规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具体如下: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制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摘要】
机动车发票新规2021年新规对经销商的影响有哪些?【提问】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制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回答】
可以肯定的说有涉税法律风险【回答】
事实上这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整治机动车发票低开和虚开的问题,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回答】
应对措施包括:
第一,要严格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回答】
第二,应当严格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回答】
第三,严格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答】
就这些了吗?【提问】
这几个是日常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哦【回答】

机动车发票新规2021年新规定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一条_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

高铁票180天内都能取吗
答:高铁票180天内都可以取。2021年12月10日起,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和退票费报销凭证领取期限已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80天(含当日)。在乘车后的180天内,都可以领取报销凭证。但是打印好的报销凭证要收好,丢失或毁坏后不能补打。乘客凭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以在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取)票机...

动车电子发票怎么开
答:动车电子发票需要在列车开车前或者乘车日期之日起30天内,拿着购票时所用的身份证原件到高铁站的售票窗口、自动售票/取票机换取报销凭证。电子动车的报销发票开取要乘客在列车开车前或者乘车日期之日起30天内,拿着购票时所用的身份证原件到高铁站的售票窗口、自动售票/取票机换取报销凭证。这一规定旨...

通行费发票抵扣2021新规定
答: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

2021年发票认证期限新规
答:一、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

旅客运输发票抵扣最新规定
答:旅客运输发票抵扣最新规定如下: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动车票发票怎么开发票
答:动车票开发票可以在12306个人中心进行办理。具体步骤如下:使用12306进行办理1、点击常见问题 打开12306个人中心,点击常见问题。2、点击报销凭证 进入页面后,点击报销凭证。3、点击如何打印 进入页面后,点击电子客票行程信息提示如何打印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

2021高铁票退票新规定
答:2021高铁票退票新规定1、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乘车站、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

通行费发票抵扣2023新规定?
答:目前通行费发票抵扣没有新政策,仍然是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