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急救,大家帮帮忙好吗?谢谢. 急救..请大家帮忙.谢谢

作者&投稿:琴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⑴ 如果你的经期一向很准,如果你上面所说的时间一点不错,那么我判断:你不会怀孕的。理由和楼上的一样。
⑵ 以后,不能在经期做爱。并不是怀孕的事,而是可能造成的感染。这种感染,对女性来说,可不亚于怀孕。
⑶ 虽然楼上那位资料很正确,但不要过分相信安全期避孕法。做爱时还是应坚持带TT。带TT的另一最大好处,是可能防止一些感染。
⑷ 从这个设问能看出,你对女性正常必需的一些基本常识都不全。如此,我拷我此前的一些回答给你看,后面的一些内容对你很重要:

⑴ 你怎么知道是尿道炎呢?是简单的尿路感染吗?会不会是性病?当然,有一些“尿路感染”本身就是性病。性病也包括有尿路感染。
⑵ 你介绍的很简单,我觉得最严重也就是尿路感染+非淋性尿道炎。后者是性病。不过,不要谈性病色变。建议你和朋友一同治疗(假如你确实没有性生活则否),并且,在双方均检查3次都表明治愈后,才许可不带TT的性生活!!!!!!!!!!!
⑶ 尽早去治!
⑷ 现在医院宰的厉害,尤其是这种病。这样吧,请按我所说先治(前提:我的方法不会延误你的病情,但不一定能完全对症----性病类的感染通常有多种致病原,我的方法是先对付出现最多最普遍的依原体,支原体感染。-------见附件第1部分和第2部分。
⑸ 有尿频尿急吗?若有,提示尿路有细菌感染,可同时吊青霉素!!!这是极好的药,价廉物美至极!但这个药必须在医院用!!!!!你可同时采用。)--------见附件第3部分。

若想使用我介绍的方法,请仔细阅读。治好后,请给我一个报酬----回复我。
此外,我在这方面答的较多,建议你去搜索。

第1部分

ccd2093你好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2 天 18 小时
首先感谢你的关心,仔细看了你给我回答的问题,觉得你是值得信赖的人,现在想再向你请教一些更细致的问题。10年前我的确因不洁性交得过一次性病(湿疣和非淋),经治疗当时症状已经消失,但此后多年阴部每年都出现我上次提问时给你们描述的症状,不过一般间隔2-3个月才出现(但排尿和射精均正常),时间持续1-2个月后又消失,请问这是没有彻底治愈造成还是心理作用的原因?结婚后我也曾多次问我老婆阴部有什么不适,她都说没有,也不知道是不是她避讳故意。我们准备好了下个月就要孩子,现在我这种情况能够要孩子吗,如果要,会造成什么后果?如果要治疗,怎样治疗,要治疗多久?另外,我爱人去年怀孕了4个多月才流产,流产前有两个多月阴道流血,有时为鲜红色、有时为暗红色,这会不会与我的症状有因果关系?但B超和妇产科检查均为正常,这是什么原因呢?问题很多,我也很苦恼,盼能给我一一分释,感激不尽!
提问者:556577 - 试用期 一级
答复 共 1 条

⑴ 按你所说,你爱人有感染。而且可能是非淋。
⑵ 有时,女性的这种感染较隐蔽,表现为无明显症状。但她却是一个传染源。
⑶ 你爱人不是故意避讳,可能是她确实没感觉到什么。因为她肯定不是学医的。
⑷ 现在,你们两一起治。治好并化验通过后,你们再保持用3个月以上的避孕套。然后再去检验。
⑸ 提醒你:若你爱人已有多年感染,请带她去查一下宫颈。我猜会有一些病变。我们不能容许这种病变潜伏,那可是妇科肿瘤的“温床”
⑹ 去信誉好的大医院!!!!!!
⑺ 现在先别忙怀孕。按治疗过程推算,你大约要推迟半年,小意思了。
回答者: ccd2093 - 举人 五级 11-23 19:39

第2部分

zhoujiejianren 回答的对,但他用的药偏老一些,红霉素等的肠道反应也较重,疗效也差一点。我给你提个建议(这个建议是否正确,你去门诊咨询便知。但我要多问你1句:你确定是非淋吗?做过化验的?就假定你是吧)
1 症状:
男:尿道内刺痒、刺痛或烧灼感,伴有尿频、尿道口轻度红肿等,痒后几天渐渐出现少量脓液,早晨可以挤出。女:有时无明显症状。但患者多以宫颈为中心扩散到其它部位。当引起粘液脓性宫颈炎时,表现为白带增多,偶有外阴及阴道瘙痒、下腹部不适等症状。
2 治疗:
请参照我以前给他人的介绍,不过,你确定是支原体吗?若有其它,此法仍然可用,但应加药治疗之。

非淋可以治愈吗?容易复发吗?怎样治疗呀?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5-11-7 16:11
提问者: 木山人 -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A 可以治愈,但前提是别让小诊所骗了!
B 容易复发,但前提是你根本没正经的治或没治愈。
C 怎样治疗,去大医院的性病科。当然,可参考我下面的方法。不过,你得确认:是非淋吗?这一般好确认,你去大医院化验一下吧。
D 下面是我给他人的回答:

我觉得,你这是非淋菌性尿道炎,主要是支原体感染。属性病。
⑴ 一般来说,我建议你去大医院的性病专科门诊,至少应是我们的三甲医院。可是你不好意思,那我就给你一个建议:
⑵ 你去药房买“阿奇霉素分散片”,买大厂出的,我建议买天津药业悦来牌的。每盒6片×0.25g,请单次口服4片,并详细阅读一下说明书。记住:只吃一次即可。若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带着这个药的说明书去看门诊,医生会处置的。如果没有不良反应,可在48小时后把另2片吃了,仅此而已。
⑶ 这个药,是目前极有名的药,4年前从国外进来现已完全本土化,真的是国外科学家对人类的大贡献!也不算贵,约20-30元1盒6片。
⑷ 下面才是我介绍这个药的精髓:它是靶向制剂。你明白这个吗?我说个白话以便你能听懂:这个药可跟随人的巨嗜细胞走。而巨嗜细胞又跟着炎症走,所以疗效显著。同时,我把你的病情和手头的病例相比,初步判定是非淋菌性尿道炎,它是特效。
⑸ 更重要的是:即使不是我猜的类型,这个药也有一定疗效并无明显付作用。你可在服药3-5日后,若病情继续发展,再去看门诊。记住,别被小门诊的白狼骗了,他们是我们医务工作者中的败类!
⑹ 若有问题或有了检验报告,请尽可能详细补充,我将为你提新的建议。呵呵,我比较同情你和象你一样的很多患者呢。不过以后要洁身自好了!
⑺ 我仍然重申,上面⑴的建议很重要。而且你不应该拖这么长时间。当然,能拖这么长时间,也佐证了我的判断。从现在起别再拖了。目前性生活要注意安全,保护对方,用安全套。若此前有不安全的性行为,请考虑让对方也同样诊治----这很重要。
回答者: ccd2093 - 举人 四级 11-17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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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2093朋友,我可能也有楼主那样的情况,您能否把更多的建议发至我的邮箱里?以便更多了解我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问题.
拜托!
回答者:wxx88888 - 试用期 一级 11-18 07:26

第3部分

会看医生检验报告的进来(在线等回复)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5-11-18 14:03
我今天去验尿的
报告是:
白C:3个+
红C:4+
这是为什么?
提问者: lemompig - 魔法学徒 一级

最佳答案
1 从单子看,你是尿路感染了,请去门诊就医。具体治疗请遵医嘱,这里我不好给你处方。
2 别过分担心,一般的尿路感染会很快治愈。但是,不能不治,也不能拖延。现在起你多喝点水,按平时的3-4倍喝。这是一种保护措施。明天上午你就应该去门诊。
3 白血球的3个+和红血球的4个+都表示你有细菌感染,是尿道炎还是膀胱炎,现在还不好讲。总之医生会按你的化验单做抗炎治疗,也很简单,吊点水就行。
4 楼上回答是前列腺病,考虑过于简单。各种病除了有你单子上的共同点外,还有其它症状作为佐证,没有任何医生仅能凭上面的化验单就说准你是什么什么病。呵呵。
回答者: ccd2093 - 举人 五级 11-17 22:30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今天早上去门诊部了,是尿路感染,吊了水今天好多了;你真利害。能加你QQ聊吗?macyok@163.com

我得了尿路感染,谁能告诉我一下该怎样保持不犯病????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1 天 20 小时
我已经得了1年了,这让我不管在什么时候都不安,就想,我这样会不会犯病,我那样会不会犯病,而且,我身体一直不太好,请大家帮帮我,因为这样总犯病,我怕会变成尿毒症,谢谢
问题补充:我也不知道我是一般的尿路感染或是由支原体依原体引起的尿道炎,医生就说是尿路感染,我输过液(很多次)也吃了不少这方面得药例如:三金片,比克,替消唑,奥氟星,诺氧氟沙星,呋喃产丁(这个我既不太轻了)还有三种我记不得了,而且我用的洗夜是妇炎洁,我很苦恼,也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对了,同房后犯病得肯能很大,我有好多次是这样得,可是我是非常注意卫生得人,每天都清晰下身,同房时前后都洗得。我在小学2年级得时候得过一次。这又怎么回事呢!请帮帮我,谢谢!!!
提问者:liumeiduo - 试用期 一级

⑴ 尿路感染的预后不是尿毒症。这两个病之间的联系太小。
⑵ 你1年前的尿路感染是什么引起的,查了吗?的是什么药,你补充或重新设问,我们来帮你判断。(是一般的尿路感染或是由支原体依原体引起的尿道炎?它们的治疗方法是不一样的。)
⑶ 假设你是一般的尿路感染,请参考下面去做,以避免再次的感染:

是否该天天洗脚?女孩还要天天洗关键部位?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5-11-14 10:19
提问者: clearthings - 童生 一级

最佳答案
当然应该天天洗。
但洗的方法有讲究:
⑴ 用3盆水去洗:下身前面,下身后面,脚。在没有条件下,可擦。若用1盆水,按这个顺序洗!!!!!
⑵ 用3条毛巾。至少要用两条。脚可以不要。毛巾经常在阳光下晒。
⑶ 若下身有病变或感觉不对时,还应加药洗或泡。这个方法我们以后再谈。
⑷ 洗下身时,也应有技巧:仔细将绉拆处洗净,还要注意尽量别将水弄进阴道和尿道,洗后即解小便,用尿液做自清洗。注意,很多人是先解小便,大错也。
⑸ 小便会有残味,这是很多女性不能容忍的,但好办,尽量用卫生纸擦净就是。卫生纸要干净合格!不放心的话,先放阳光下晒!!!不提倡先解小便而后洗!!---小便的残留比污水好的多!!!!!
回答者: ccd2093 - 举人 四级 11-1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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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感谢!!!很仔细,的确值得学习,甚谢!!!

为什么ML后会尿道感染?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5-11-30 12:50
为什么每次和老公ML后就尿道感染,而且每次我们都用TT的,应该说很卫生,可还是会这样,有谁知道是什么原因吗?期待解答

提问者: 匿名

最佳答案
用TT可以避孕,不会产生避免尿路感染的效果:
性交是在阴道进行的。但阴道的邻居就是尿道。一般情况下,你们并没有对尿道进行任何保护,大概也想不起来去保护它。
性交引起的尿路感染,主要是因为女性的外阴比较容易感染,尿道口暴露在外,尿道又比较短。经过性交强烈的摩擦,外部的细菌极易挤进女性的尿道口。这与你戴TT无关。
给你们提一个健康的建议:
性交前半小时,请女性多喝点开水,以增加尿量,减少尿路感染的几率。
性交前充分清洗外阴部位,尤其是男性。戴上TT后,若有可能,请用凉开水清洗一下TT外壁。性交后请女性立刻做一次小便。
只要你做成习惯,尿路感染肯定会避免的。
回答者: ccd2093 - 举人 五级 11-29 23:09

不用担心,
因为10号的时候你体内的成熟卵子早已经死亡,而下一个卵子还未成熟(下一个成熟卵子一般是在下次月经前14天成熟并排出),所以,不会受经。

你下次最好不要再月经来时做
很容易会发生细菌感染
想安全一点可以选择 用套

想知有没有怀孕 还是要验的
去药房可以有得买
有些可以验早孕的 一星期左右就可以验了
再不放心就 等一个月再验 也可以

尿液化验就行了,很简单,自己都可以做

这个问题我也不懂!!很抱歉!!

请大家帮忙,急救!!!谢谢了~

  可以参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藏匿病历您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由医院提供举证责任,若是他们拿不出病历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我觉得 去医院检查一下 ,然后再针对哪方面治疗。平时多吃些水果 谷类和青菜类的食物。

紧急急救,大家帮帮忙好吗?谢谢.
答:3 白血球的3个+和红血球的4个+都表示你有细菌感染,是尿道炎还是膀胱炎,现在还不好讲。总之医生会按你的化验单做抗炎治疗,也很简单,吊点水就行。4 楼上回答是前列腺病,考虑过于简单。各种病除了有你单子上的共同点外,还有其它症状作为佐证,没有任何医生仅能凭上面的化验单就说准你是什么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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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就是捆绑销售…你没办法 实在没办法就给别的亲戚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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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平时过多的甜食摄入(尤其是巧克力)会造成痛经。紧张劳累或其他疾病能引起月经延迟。最好去医院看看,检查子宫、卵巢、输卵管等附件。

[急急急]数学问题,请大家帮帮忙,最好有步骤解说,谢谢!!
答:第2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详细讲解了,不懂可以给我提问)一 a(n+1)=(1+1/n)an+(n+1)/2^n a(n+1)=[(n+1)/n]an+(n+1)/2^n 两边同除(n+1)得:a(n+1)/(n+1)=an/n+1/2^n b1=a1/1=1 b(n+1)-bn=1/2^n n>=2时 b2-b1=1/2 b3-b2=1/2^2……bn-b...

...不想读书了,学什么专业好?急急急!!!大家帮帮忙阿!谢谢了!
答:1.烹饪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一般是理论和实操相结合授课,实操大于理论,在学校动手实践能力得到了提升,更适合社会的发展。2.随着餐饮行业的突飞猛进,社会对烹饪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大,供不应求。3.人们的观念与意识进一步提升,在饮食方面都注重营养。4.厨师人人都需要,走哪都不开,人总是要吃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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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On summer holiday my parents took me to Beijing.We felt very tired when we climbed to the top of the Great Wall.We also went to the Palace Museum. What nice palaces these are! I visited the Palace Museum and felt excited.The following days, we went to the Summer Pala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