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订)

作者&投稿:愈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应急、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人防、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并于每年汛期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地质灾害排查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气象、园林和林业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六条 汛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街道)、村(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巡查监测,发现险情、灾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发出预警,并通报险情。第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改、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安监、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并于每年汛期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灾害排查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气象、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六条 汛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街道)、村(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巡查监测,发现险情、灾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发出预警,并通报险情。第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6.1.1 法律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
3)各地(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6.1.2 工程技术规范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2003)
2)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万~1∶5万)(DZ/T0097-1994)
3)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4)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GB/T14158-93)
6)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
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
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 0245-2004)
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10)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1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
1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
13)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227-2004)
1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1994)
1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2)
2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4)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25)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
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2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3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
35)岩土锚杆技术规程(CECS22:2005)
6.1.3 有关规划
1)《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
2)《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
3)《山东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
4)《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20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答: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较多的地、州、市、县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订)
答: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气象、园林和林业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答: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答: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山体崩塌、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裂缝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答: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应急
答:深圳市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中,设有严密的应急响应机制。第二十四条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政府需根据市政府预案,制定本区预案并公布,同时将副本发送给相关机构,如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三防部门。一旦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

地质灾害有哪些有效防治措施又有哪些
答: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2.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3.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原则。 (二)防治目标 认真贯彻政府“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