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具体的尺度吗是由法官自由裁定吗 法律都有什么法?

作者&投稿:金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是的,叫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审判案件,关键是公平、公正,在同一尺度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何平等?就是对自由裁量尺度的掌控,掌控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尺度运用得偏离,裁量就会失误、不公正。司改后,还权于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这尺度如何掌握,又如何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个大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按照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做计算题,而是一项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法官的裁判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就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样,不同的法官也有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辩证地看,为什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若法律规定很死板,没有一定裁量余地和活动空间,很难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仅看到法律条文,忽视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机械适用法律,容易产生“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二、让法律调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是立法者为执法留下的合理空间,它使法律具有一定的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
三、培养法官的创造性。解决不同类型、千奇百怪的案件,不是机械地照搬书本,而必须动脑筋善思考,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完全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造就法官成为工程师。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完全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认识与经验,是靠不住的,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认识能力、判断水平也存在高低之分,没有规范,就有可能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法官一旦滥用解释权、判断权,必然导致裁判的不稳定,最终偏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特别是一旦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出现歧视或偏袒,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由此,没人会反对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
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如何规范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尊重规则,接受约束。自由从来不是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或信马由缰的东西,自由不是率性而为,任意而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和服从规则,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得僭越规则。
适用法律就是适用规则,必须以对规则的遵守和服从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律所给定的限度、幅度,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和边界就是违法。自由裁量权不能变成一种可高可低的、专横的、恣意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如下的限制或约束:
(一)公正理念的约束。执法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捍卫,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和偏好。要做到公平正义,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如果案情一样,处理却明显不同,畸轻畸重,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方向的约束。执法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带着这样的目的和态度,才能真正做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约束。尽可能地考虑法律的精神和社会效果,在立法的意图、目的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找最佳平衡,必须给出一个在当事人看来、在普通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纸裁判。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对自由裁量权最好的限制就是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清楚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说理是裁判文书最精彩的地方,是最能代表法官水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强调法官在裁判中的论证说理义务,讲清其司法结论的推导过程,充分论证其结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信服和尊重。
判决的权威在于法官说理的透彻性和逻辑的不可抗拒性,要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不仅是最好地普及宣传法律,更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法官的刚愎、专横、滥用权力。
三、有效引入判例或案例指导。“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了怀疑。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布一系列典型性的案件,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遵循先前案件的判决,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避免出现同样的案情有不同判决的情况,最终保证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
要形成统一的量刑尺度,统一司法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通过有意识、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布典型案件,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性的做法,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衡平标准、方法和规则,使类似案件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有相对稳定的参照标准。
每一个判例都凝聚着主审法官的智慧、经验和学识,一旦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起来,法官就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到对先例的拘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做到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人性有善的一面,更有恶的一面,法官和普通人一样,有七情六欲,有三亲六故。法官不是天使,而是有着人性的弱点和缺陷的人,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肆意横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法官可能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去满足个人的私欲。
因此,必须对行使权力的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一个烂苹果只会让一筐苹果都腐烂,法官手中权力大了,更必须需要监督,加强监督,通过建立“不能为”“不敢为”的机制,健全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审判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内部分权制、规章纪律约束制,确保法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没有制度,完全放松、放任甚至放纵,这是要失控的,是要出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哪些法律~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有一个具体的尺度吗是由法官自由裁定吗
答:法官审判案件,关键是公平、公正,在同一尺度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何平等?就是对自由裁量尺度的掌控,掌控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尺度运用得偏离,裁量就会失误、不公正。司改后,还权于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这尺度如何掌握,又如何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个大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答:这种用法可进一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法官拥有个人自由裁量权(personal discretion),仅凭藉其个人的好恶办案;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须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则的指导,但不存在特定的法规或规则制约其裁判。(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但该规则含有一个标准,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取决于案件吗
答: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允许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个人情感,也就是说法律更加人性化的考虑到法官也会如常人一样,受到感情、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印象。所以说你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搏得法官的同情。发挥你的想象力吧。

...了?在法庭上判刑1---7年 7---15年的,这不是给法官留有人情位置吗...
答:这叫做自由裁量权。量刑要求与罪行相当。现实中罪行的轻重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很细。比如盗窃,由于数额与盗窃对像的不同,量刑有管制直到死刑。也只能根据轻重大概分为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死刑。所以只能把一个尺度比较大的量刑权交给法官去在限度内自由裁量。当然,这确实会造...

如何保证裁判尺度统一,落实司法责任制
答: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上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制定法律适用的规范意见,细化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尺度。加大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

标准内容
答:精神损害是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贪污多少钱够的上枪毙?
答: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指导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行使。参考资料:www.gazx.gov.cn ...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有哪些
答: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 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5.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明细
答:2、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答: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已赞过 已踩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