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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稿:绪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并发布)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 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 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 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 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 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 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 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 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 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 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 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 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 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 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 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 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 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 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 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 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 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 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 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 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 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 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 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 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 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 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 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 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 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 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 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完>

上海 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为严格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操作程序,对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程序做如下规定: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减刑、假释工作合议制度。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建立由街镇分管领导、司法所(科)长、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社工、居委会干部、志愿者参加。

区县司法局应当建立由分管局长、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并邀请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合议小组。

市矫正办应当建立由矫正办主任、副主任、矫正处负责人及有关同志组成的合议小组。

2、对符合《实施细则》条件的,街镇司法所(科)应当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征求社工、志愿者意见,报经街镇合议小组讨论通过,填写《社区矫正司法奖励申报表》,并将有关书面材料一并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3、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合条件的,报经区县司法局合议小组通过,由区县司法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将报请材料及《社区矫正司法奖励申报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矫正办矫正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街镇司法所(科)。

4、市矫正办矫正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矫正办合议小组讨论。经市矫正办合议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矫正办主任签署意见。市矫正办矫正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5、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在收到市矫正办主任签署同意的《社区矫正司法奖励申报表》后,指导街镇司法所(科)具体落实减刑、假释材料工作。

街镇司法所(科)应在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建议并提交办理减刑、假释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由街镇司法所(科)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意见书;

(2)由市矫正办签发的《社区矫正司法奖励申报表》;

(3)原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即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4)反映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突出表现的具体材料,一般包括:思想汇报、日常考核情况、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公益劳动情况表、居委和地区公安机关的反映、突出事例的旁证材料。

6、街镇司法所(科)、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应当逐级及时向市矫正办上报司法奖励的办理情况。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办理减刑、假释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矫正办备案。

8、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之后。如遇法定减刑、假释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

9、本暂行规定由市矫正办负责解释。

10、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3-11-19 11:41:31

(1995年5月2日法发〔1995〕9号)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满14岁以前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三)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 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四)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满,符合减刑条 件的,应即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 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 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四、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五、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适用问题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处罚;重新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因不满16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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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并发布)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 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 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 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 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 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 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 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 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 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 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 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 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 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 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 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 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 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 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 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 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 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 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 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 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 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 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 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 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 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 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 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 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 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 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 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同情你表哥与表弟的经历
首先,你并不是亲历者,有些细节之处可能无法把握,但法律是讲求细节的,您的描述赘述太多,但详情处不够仔细,比如先动手人捡起何物?没打着人,他以后的表现是什么?这是很重要的!
单凭上述您讲的这些话,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当防卫讲求的是不法侵害正在继续。
还有,公安介入已经进入公审阶段,是没法私了的!

首先,八月份到现在已经四个多月,拘留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很明显,公安机关已经超期羁押。你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要求其释放。
然后,对于你的描述我无法判断。比如,对方在没有打中你表哥的情况下,接下来的表现是什么。如果说对方已经明显放弃继续伤害的意图,那么你表弟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如果对方还有继续侵害的意思表示,那么你表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为正当防卫不能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所以,你第一步应该先申诉,要求公安机关放人。
其实你表哥完全可以起诉对方“非法侵入住宅”,因为非法侵入住宅案即可公诉也可自诉,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此行为。

同情你表哥与表弟的经历,在这里我只能给你简单的分析,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首先,你并不是亲历者,有些细节之处可能无法把握,但法律是讲求细节的,您的描述赘述太多,但详情处不够仔细,比如先动手人捡起何物?没打着人,他以后的表现是什么?这是很重要的!
单凭上述您讲的这些话,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当防卫讲求的是不法侵害正在继续。
还有,公安介入已经进入公审阶段,是没法私了的!

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害,打人者将以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婆媳互扇巴掌,娘家人打伤亲家被判刑,他们因何争执?~

婆媳之间长时间积累的矛盾,导致动手。婆媳相处需要适合自己的一种方法。我们遇到事情,应该解决问题,而不是相互指责。
一、婆媳之间长时间积累的矛盾,导致动手
李某和自己婆婆平常相处不是很融洽,常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李某在厨房里做饭,突然肚子痛,就去上厕所去了,但是煤气没有关,导致菜煎糊了。她婆婆立即去关掉煤气,端起锅儿时正好和李某相撞,当时她婆婆可能因为菜糊了,责怪李某,再加上两人相撞,长时间的相处不融洽,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李某扇了婆婆一耳光,李某婆婆也抓起李某头发,反扇李某几耳光。就这样厮打着,最后李某回娘家告状。告诉了自己父母,天底下的父母哪能容得别个欺负自己女儿喃?李某父母立即赶到婆家和他们发生争论,李某父母很是气愤,当场就为了女儿和婆家厮打了起来。其中李某父母和表姐宋某、婆家的父母都参与其中,开始厮打起来,厮打期间,宋某将李某婆家的陈某推倒在地,导致手臂受伤,经鉴定一级轻伤。
之后李某婆家把宋某告上法庭,被告人宋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个月,缓期执行一年,赔偿各种损失五万块。
二、婆媳相处一定要找到适合的沟通方式
在这件事情上可以看出婆媳相处真的需要方式,无论是说话,还是行为上,都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在生活中互相帮助,这样才能让婆媳之间的感情变得融合。
三、遇到事情,解决问题,而不是相互指责
其实他们双方都有问题。婆媳之间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不应该相互厮打,而是遇到事情冷静处理。更何况是一家人,一家人意味着什么?意味家人是陪伴你渡过一生的人,所以人与人之间相处最大的困难就是沟通问题。因此大家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沟通方式,而不是一味的打架,用武力解决问题。

连日来,江西乐安县山砀镇连续发生两起恶性案件,8月8日造成山砀村一对康氏夫妇死亡、一名7岁男童受伤。5天后,厚坊村一名驻村扶贫干部死亡。江西杀人案有六大引发关注的细节:是否存在警方渎职;作案动机引人猜测;抚州公安微博怼网友;连续作案无确切说法;嫌犯落网时称“我是自己出来的”;警方回应“庆功”。
1、是否存在警方渎职?
嫌疑人被抓获当天,正是康氏夫妇下葬的日子。
他们的女儿康芸(化名)在社交平台撰文,“凶手抓到了!我终于可以直视我父母的画像了,父母终于可以瞑目。我知道接下来的路更漫长,但是我会坚持住,因为我父亲说过我是他的掌上明珠。”
据康芸介绍,在7月22日,她母亲就撞见曾春亮藏匿在她家三楼。此前家人与曾春亮并不相识、也没有过任何交集。“母亲打扫三楼卧室的时候发现他躺在里边,后来曾春亮用螺丝刀刺伤哥哥便逃跑,走时还威胁不让报警。”
7月22、23日、24日,康芸家属都有报警,并前往公安局做了笔录。根据监控记录,8月7日,嫌犯曾春亮还在蕉坑乡自由活动。
康芸认为此案一开始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从我的立场看,(公安)是否存在渎职,不是我说了算,希望检察院等部门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渎职的情形。”
2、作案动机引人猜测
凶案发生后,康芸一直想不通为何自己和善的父母会被陌生人杀害。综合曾春亮曾经因偷东西入狱几次,且案发后家中丢失了手表、手镯等物品,她猜测凶手作案动机与偷窃行为有关。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曾春亮曾两次因盗窃罪坐牢,分别获刑十年和八年半。最近一次,还因能认罪悔罪,完成劳动任务获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5月出狱后,村委会工作人员曾张罗着给曾春亮找到一份工作,是在附近一个工业园区某厂子里打工,一个月工资三四千元,包吃包住。“但他认为工资少,不愿意干。”
从工业园区回来后,曾春亮去了其他城市,“他有(田)地,但他从来不务农。”曾春亮没有成家,房子因多年没维修倒塌。他父母已经都不在了,兄弟们常在外务工。曾春亮从十几岁就出去打工,在家时间少,和村民接触也少。
3、抚州公安微博怼网友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自从康氏夫妇遇害后,其亲属发声意愿积极,公开在社交平台讲述案发经过,引起广泛关注。每一条动态下,都有大规模网友留言,呼吁尽快抓捕嫌犯。
与此同时,几张抚州公安在微博上与网友争辩的截图引发热议。对于网友犀利留言“当地警方一开始就不重视”,抚州公安回复道,“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当警力有限的时候,我们真诚希望更多群众加入我们的队伍。”
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账号侠客岛发表评论称,“面对这种悲剧,群众有质疑是很正常的。”
“政务微博是与群众沟通的桥梁纽带,不应成为‘与网友对线’的阵地。在案件未破、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且此前案件处理流程遭受质疑之时,贸然讲‘自有公道’和‘希望优秀的人民群众帮助抓捕逃犯’这样的话,可能操作人员一时爽、‘有性格’,但有损警方专业性与公众形象。眼下的当务之急,当然是及早把嫌疑人抓住。没有人愿意再看到血的代价。”
“7月22日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是如何开展侦查工作的?从报案到此后一系列命案发生的这几周时间,嫌疑人为何没有被控制?是判断失误没有尽早行动,还是证据不足不能抓捕?有没有家属认为的那样存在警方不作为的情况?这些质疑,显然需要当地乃至更高层级的官方出面调查澄清。否则,不仅无法给无辜的受害者以交代,更可能损害警方的公信力与权威,成为多输局面。”

4、连续作案无确切说法
正当大家还震惊于江西山砀入室凶杀案时,有媒体报道杀人嫌犯曾春亮在逃过程中又作案,一名驻村扶贫干部被害,还有一名23岁辅警在盘查过程中遭遇车祸牺牲。
针对8月13日扶贫干部遇害是否是曾春亮所为?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警方一直未给出准确说法,不少媒体已把这两起凶杀案嫌疑人认定为曾春亮。此外,据媒体报道,乐安县检察院已提前介入山砀镇杀人案。
遇害干部的同事张亮(化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曾春亮杀这个干部是怎样的状态?跟他无冤无仇啊,桂高平在村里都是给村民办实事的,杀人家干嘛?希望警方能够揭开凶手的杀人动机,在审讯后够给予公众解答。”
遇害干部的外甥女称,案发地村委会那边没有监控,家属是接到警察通知,才知道桂高平遇害。
曾春亮落网当晚,有媒体询问乐安县官方是否就曾春亮落网一事召开新闻发布会,乐安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答复:“目前没有接到消息。”
5、嫌犯落网时称“我是自己出来的”
康氏夫妇遇害第八天,嫌犯曾春亮在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十字路口被抓。
其间,当地警方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乐安县公安局将通缉悬赏从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对外称:“围绕曾春亮的抓捕在当地展开,公安、武警、民兵等千余人加入,设立多个卡口,深入当地山林,进行地毯式搜捕。”
关于抓捕现场,有媒体报道:这里山林密布,有多条小路从村镇直通山林,每个卡口有十余人把守。民兵们基本都备有一根1米多长的木棍,他们不分散,集体驻守卡口、进行搜捕。警方依靠最原始的人力与警犬进行搜捕,也依靠无人机、热成像现代科技。
关于嫌犯落网画面,多名目击者描述,曾春亮骑一辆摩托车在卡口被十余名民警拦下后,主动停车、举手做投降状,还说,“我是自己出来的,如果我不出来,可能十天半个月你们也找不到我。”现场视频显示,警方控制曾春亮后问他,“叫什么名字。”曾春亮回答:“等一下再讲嘛,我就站在这里,不要急嘛。”
康芸表示,曾春亮被抓时头戴的鸭舌帽是他们家的,应该是被曾春亮偷走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她说:“我们家经历了9天的煎熬,在很多人看来,这可能是9天,但对于我们三兄妹来说,这是一生的痛苦。”
6、警方回应“庆功”
警方抓捕曾春亮的消息不胫而走,当天下午引来很多村民的围观。有网友录制人群围观的视频,指责警方忽视了被害人家庭尚处于悲痛中,在不恰当的时候“庆功”。
对此,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当地警方,对方回应称:“当时情况是这样子的,因为抓到人我们老百姓也比较高兴,因为毕竟在外面很危险,所以抓到人群众自己很高兴,然后有人以为我们在庆功,我们只能这么理解 。”
“并且,昨晚我们也有前往受害者家属家进行慰问。这个事我们心情依然是很沉重的,包括我现在和你说,我心情依然是很沉重的,也没有什么心情说去庆功吧,我只能这么说。”
此外,对于曾春亮被捕时说如果不是他自己出来,可能十天半个月都抓不到他。警方表示:
“我们抓到的每一个人估计都这么说,这种话我们听得特别多,不以为意。”
至于网传曾春亮下山是因为母亲去世,这一说法更是纯属捏造。上述民警表示,他父母已经去世很多年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江西杀人案引发关注六大细节:嫌犯作案动机、警方渎职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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