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作者&投稿:锺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成人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指导、检查学校体育工作。第四条 教育研究机构应有专门人员研究学校体育科学,指导体育教学与训练,为学校体育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应有相应的体育工作机构或管理人员。
  学校卫生、总务机构应与体育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搞好学校体育卫生、后勤保障工作。
  学校应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开足学时,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并将体育课作为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对体育运动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有关规定在其升学时给予照顾。
  体育课教学应符合《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健全教学档案,落实课堂常规,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第七条 学校应执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健全学生的体育档案和学生体育达标登记制度。第八条 民族地区的民族学校应因地制宜,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在体育学科总课时中留出适量课时安排民族体育教材的教学。第九条 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小、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天应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 学校体育竞赛定期举行。每4年举办1次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办1次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1-2次大、中学生的单项比赛。
  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校运会。
  学校或学生参加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中小学校、普通中等师范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竞赛,需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组织小学生的体育比赛一般不跨县(市、区)。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及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加强体育教师的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鼓励和支持开展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课时计算、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以及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对年满50周岁的男性体育教师和年满45周岁的女性体育教师,学校在安排课时和训练项目时给予照顾。对妊娠、产后的女性体育教师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照顾。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解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保证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提倡和鼓励学校自筹资金修建、扩建体育场地,按规定标准自制体育器材。
  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体育场(馆)的建设。
  学校应科学配置适合学生锻炼的固定体育器材设备,保证学生安全。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和破坏。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场(馆)、设施应安排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减免有关费用。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有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
  学校在安排年度经费时,体育经费应不少于学校经费的1%。有其他收入的,还应安排一部分用于学校体育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助学校体育工作。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体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或赞助。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
  体育事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体育事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体育工作。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分工管理体育工作的人员,逐步完善基层体育组织。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第六条 县级体育工作是体育工作的基础,人民政府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七条 坚持研究和运用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以城镇为中心,以青少年为重点,分层次向农村扩展,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社会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在全省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抚育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通过专门评审、获得国家确认的等级称号、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依照有关规定,可在社会和本单位义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可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可应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指导和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在全省施行体质监测。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地区体质检测场地和器材,培训检测人员,对体质测定的有偿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民族体育,在财力、物力、技术及场地设施建设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结合民族节日举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竞赛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和创造条件,组织开展适合城市特点的社区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民族、民间体育活动。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老年人、残疾人体育组织,并对其加强管理,分类指导。
  残疾人组织和家庭应帮助残疾人掌握方便、适用的健身方法,鼓励其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社会团体可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开设体育课,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并保障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进行课余运动训练,开展学校体育竞赛,有条件的每年应举行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体育生440的文化课可以走一个非常好的师范,体育76过线,尽量把体育保持85左右,加强文化课,体育生文化课上了400走一个好师范完全没问题!保持体育分别受伤,加强文化课!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答: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成人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答: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第三章 体育课教育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
答: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第三...

请概述一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内容?
答:管理和经费等作出指导性规定。第七章组织管理。明确规定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基本内容,将普通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督导计划。明确学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八章奖惩。它规定了奖惩条件。第九章附则。明确了不适用本规定并可参照本规定的院校和专业,规定同时废止两项暂行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提到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10-12学时,中学12-14学时,小学14-16学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一次课(90分钟)为2学时;中小学每一节体育课为1学时。‍师资队伍建设中小学要根据国家课程设置的相关要求配齐配足专兼职体育教师,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师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答: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规定大学体育课每周不少于几学时
答:根据查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显示,高校必须为一、二年级大学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高等院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答:1、体育工作规划与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2、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 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