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拓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第三条 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
  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其它地质资料从审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汇交。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份数和手续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指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以外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向地质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二、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一式二份。
  三、以放射性矿产为主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具体办法由能源部和地矿部共同制定。
  四、除本条以上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它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如地质工作地区跨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区、市)时,除向主要工作地区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外,还应向每一有关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五、合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汇交;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从事主要地质工作的一方汇交。
  六、中外合作(合资)项目如果形成有不同文本的地质报告,均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汇交一式四份。
  七、国务院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及与资料管理部门商定的其他单位,不在本单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其地质资料可以分别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各汇交一式二份。已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应在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资料的联单上注明。第八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下列规格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三、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包括所在省、县、乡或镇、矿区或地区名称,矿种或类别,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以及报告提交时间等(见附件一式样一)。
  四、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野外工作起止时间、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工作单位、报告提交时间(与封面一致),并盖有汇交单位印章(见附件一式样二)。
  五、资料正文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十六开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附表如因格式需要,其规格可以是长38厘米,宽27厘米(即标准纸8开本),但不要加硬封面。
  六、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必须与实物相符。目录顺序编排要求如下:
  (一)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注明页码(见附件一式样三)。
  (二)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见附件一式样四)。顺序号应依序一张一号,一律采用阿拉拍数字编号。
  (三)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附表目录标题后面应注“附报告内”字样(见附件一式样五),如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见附件一式样五)。
  (四)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七、附表、附件应尽可能与文字报告合订一册,附表、附件较多时可单独成册,每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
  八、所有图件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其中图件名称和顺序号尽可能明显突出,图签位置应利于折在外面(见附件一式样六)。
  九、文字报告的最后一页,应附报告复制份数、分发单位、自留份数、制印单位、校对人(见附件一式样七)。
  十、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十一、资料盒(袋)规格要求:长30厘米,宽22厘米,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陈培章
(全国地质资料馆)
摘要 本文探讨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关系,分析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汇交要求及验收规范的制定原则,以及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加快完善汇交要求,馆藏机构依据汇交要求制定验收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要求 验收规范
地质资料是地质科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我国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非常重视,用法规形式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然而在地质资料验收过程中,不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汇交人向不同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时,需提交不同格式或内容的资料和材料。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试从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和验收规范两者关系入手,理清两者发展脉络,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1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关系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和验收规范是各自独立又紧密关联的。一方面是两者的作用有区别。我们可做这样的比喻,地质资料汇交就像生产者提交产品,地质资料验收就像工厂的检验员验收产品。在工厂里,某一产品的生产通常要有产品相关的生产要求,提交产品时有提交要求,检验员会根据产品的生产要求和质检规范来进行检查验收。另一方面两者制定主体也不一致。汇交要求一般由国务院和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验收规范则主要是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单位根据汇交要求制定。
总之,汇交要求是验收规范的前提,验收工作应以汇交要求中的条款作为尺规,是对汇交要求的检验和评判。
2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3次发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关的条例或办法。1963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1988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均提出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但都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如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1958年地质部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草案)》,以及1989年地矿部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对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做了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1989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汇交地质资料的齐全完整、资料格式、编目方法、图件折叠、载体质量、制印装订和文件装具等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强,但有些条款超出了汇交要求范畴,例如文字报告封面、章节目录等要求,应在报告编写规范中予以规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图文扫描技术的推广,特别是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开始汇交,纸质资料汇交要求有所降低。突出体现在份数上,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各省馆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纸质资料由以前的两份变为一份,导致全国地质资料馆撤销了“二库”。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与1989年汇交细则相比较,不够具体,原则性强。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的汇交和管理,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3 地质资料验收规范的发展情况
早在1979年《全国汇交地质报告质量验收试行规定》中提出“汇交的地质报告质量,要全面符合《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这也正好说明验收要求应以汇交要求为前提和准绳。
1992年,全国地质资料馆为使验收工作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修订了《全国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检验整理工作要求》。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修改完善,这一验收要求成为地质资料汇交业务培训教材在全国推广应用,逐渐统一了全国地质资料验收整理工作标准,提升了地质资料汇交质量,部分馆藏机构结合实际需求,以此为蓝本,纷纷制定了本馆的《地质资料验收规范》。
近几年,随着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数据库类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展开,全国各级馆藏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的验收规范。
4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在地质资料汇交过程中,出现不同馆藏机构验收标准不一致问题主要是由于汇交要求不完善和验收规范不统一造成的。
汇交要求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一是实施办法中汇交要求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许多馆藏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增加了部分要求,如有些馆藏机构对纸质文件首页或尾页有信息的,要求加装封面、封底,对于综合附表要求编制目录等,以及要求汇交人提交目录著录数据。二是对于2006年出台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需修订,例如电子文件需同时汇交源文件和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既不是在地质工作中自然形成的,也不是资料必需的管理性文件,制定时更多考虑了馆藏机构保管和服务特点,增加了汇交人电子文件转换工作,此项工作应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自行负责。
全国统一的验收规范是1979年制定的,早已过时。后来全国地质资料馆虽然推广过本馆的验收工作方法,仅仅是以纸质资料验收为主,并没有形成行业标准。目前针对电子文档、数据库类和原始地质资料等验收规范,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未形成统一标准全国推广。
5 对策与建议
一是应由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等法规,或出台新的汇交要求文件。尤其是对新技术手段取得的电子地质资料信息的汇交内容、格式进行完善,使之符合资料档案基本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二是制定新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需要考虑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权利、义务,不能把馆藏机构的工作转移到汇交人头上,例如目录数据库著录工作。当然,有些是汇交人的职责,也不能交由资料馆,比如资料定密工作。目前的政策是“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谁形成谁定秘,资料定密应是形成单位的工作,复核工作应由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作为资料馆藏机构不应承担过多的定秘责任。
三是要结合实际工作,分设成果、原始和实物汇交三表单。目前,汇交人若汇交非油气类地质资料,需要上报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合一表单、实物单独一表单;若汇交油气等委托地质资料,需上报成果地质资料单独一表单,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合一表单。考虑大多数汇交人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都是分开保管,独立建档,建议在汇交工作中分设三表,方便汇交上报和馆藏机构管理。
四是细化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及内容。
2)地质资料的汇交数量,包括份数、应付文件数量是否齐全,包括必要的管理性文件,如电子文件登记表等。
3)汇交地质资料制印质量,包括文件材料的印刷、装订、插图表的位置。
4)汇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章节完整,各种符号、线条、字迹是否清晰。
5)汇交地质资料的目录编制是否正确完整,包括文件分类正确,顺序规整。
五是地质资料验收规范虽由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自行制定,应以方便汇交、促进汇交为原则,最好全国制定统一的验收规范,利于汇交人向不同馆藏机构汇交。
六是地质资料验收规范应更多地规范验收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质量要求、评判指标等内容,对于资料质量要求则以汇交要求为基准。

地质资料一体化管理初探
答: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起始于2008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地质工作结束之后需向国家报送目录清单,国家和省两级实物馆藏机构分别对实物进行筛选,地勘单位按筛选结果向不同的机构汇交实物资料。在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方面,由于其数量大、复制成本高和利用...

地矿部关于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答:将停止该地勘单位所从事地勘项目的勘查登记,直至提供为止。第十条 本办法只限于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供和使用,其他有关地质资料汇交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之规定即行废止。

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汇交
答:1958年地质部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全国统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196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次年地质矿产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后...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中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共享机制的初步探索—以...
答: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和收集是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的基础。 目前,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市、区)地质资料馆有一套完善的地质资料汇交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于地级市没有专门的地质资料馆,这套管理机制无法运行下去。黄石市地质资料与传统地质资料类型相比,还有新增部分,如矿政管理资料。如何实现地质资料管理向...

对当前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思考
答:目前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一是缺乏针对地质资料的法律条文;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没有对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作详细的规定及严格的惩处措施;三是各省市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规章没有强大的约束力。 可以说,现行的汇交制度中,无论是国家出台的条例或各省市制定的规章,都缺乏强制性规定,...

地质资料管理
答:【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地质资料管理分两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地质资料保管利用】是指针对地质资料...

关于石油天然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利用收费的思考
答:摘要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展开。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是影响资料提供社会利用的关键环节,严重影响和制约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本文依据已有的规定,对收费的依据、收费的必要性、收费的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油气原始和实...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建设进展及近期重点任务
答: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列出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提出了油气等特殊实物地质资料可委托保管的思路。2008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明确了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职责,划分汇交管理分工,...

浅谈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答:1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先后出台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等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地质资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级、省级、行业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库房及保管...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九条 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提交的可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应按国家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并填报矿产储量表。未经批准的勘探报告不能作为矿山设计和银行拨款的依据。第十条 地质勘查市场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