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到2005年间,针对车险市场出台了哪些监管政策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请问从199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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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的中国保险业
28年前从零开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在补偿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支持中国的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整个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其表现主要有三:一是保险机构增长迅速。1980年,中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1998年为28家;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10家,是十年前的4倍。此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从2000年的几家,到2007年底的2331家,几年间增长近500倍。二是保费收入增长迅速。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2007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为7035.8亿元,28年间,年均增长达31.2%。三是保险资产增长迅速。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7年,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用了3年,第三个1万亿仅有1年时间。截至2007年,中国的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2.9万亿元,是五年前的5倍。1978年到2007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8%,同一时期保险机构总资产却增长了7000多倍,年均增长37.5%,远远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中国保险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令全球业界震惊。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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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到2005年间,针对车险市场出台了哪些监管政策?~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 系 人:王柱 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
《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6〕680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





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http://www.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到2005年间,针对车险市场出台了哪些监管政策_百度...
答: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

新中国保险发展历程
答:2001年中国获准加入WTO ,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保监会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

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立的时间各是什么时候
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

保监会成立于哪一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机构共同实施金融监管,借鉴了国外的金融监管体系,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

银保监会正式成立于哪一年?
答:银保监会正式成立于2018年4月8日,银保监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成立时间
答:银保监会成立时间是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05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
答:内容摘要:免去刘明康的中国银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尚福林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吴定富的中国保监会主席职务。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九条”,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第一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第二任证监会主席周道炯第三任证监...

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立的时间各是什么时候?
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了?
答: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我国的保险业,此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保险业的监管职责。 可以说,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从大一统的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转变,直到2003年,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才基本成型。 2003年至今:分业监管体制成型 为配合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监管的需要,2001年人民银行按照“管监...

谁知道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
答:由于深商行拥有银监会授予信用卡业务许可,故收购深圳商业银行将为平安集团提供涉足信用卡业务的理想机会。 2005年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平安健康险公司成立 2004年 2004年6月24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号2318,目前市值已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