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甄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 抚养 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二、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 的 民事责任 的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 虽然在实质上是 过错责任 ,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二)公平原则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4)对受害人的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事实上,并不一定学生只要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事故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类似于初中生和高中生,甚至是大学生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了,当然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也是参考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进行,至于是谁的责任,这必须要结合意外伤害事故的前因后果具体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1、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2、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4、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5、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采用什么归责原则
答:法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基本原则是
答:法律分析:1、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确立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加重校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一、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答: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若教育机构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了教育机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二、事故分类 1. 自然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可...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答: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答: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

小孩在幼儿园踢皮球自己摔骨折,幼儿园有哪些责任需要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的归责原则
答:学校体育伤害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