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哪些问题?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区别

作者&投稿:淳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规定装运港(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规定装运港(地)时,应考虑到货源所在地、港口的装运情况,尽可能明确装运港(地),并且对重名的港口应注明国别或地区,以免引起误解。如维多利亚(Victoria)港,共12个:悉尼(Sydney)港有两个等。
  ②应选择交通方便、费用低、储存方便的装运港(地)。其中,以海轮能直接到达的港口为宜。内河或海轮不能到达的港口,需要允许转运。
  ③尽量减少运输成本。一般情况下,产品的产地应接近装运港(地)。
  ④如果交货量大,或交货地点为多处,应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或规定某一航区,以方便装运。

  (2)规定目的港(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政府不允许使用的目的港(地),不能作为目的港(地)。对于有战争或动乱的地方,也不宜定为目的港(地)。
  ②对于航次较少或无直达航线的货物运输,应在合同中指明允许转运。注意目的港的港口条件,港口拥挤或港口费用高都会增加贸易成本。
  ③对于目的港(地)的规定要明确,尽量指明确切的名称。
  ④对于多个目的港(地),数目不宜过多,所有选择港应在一条航线上,并为一般班轮能挂靠的港口。买方必须在承载船只到达第一个选择港前若干小时(一般是48小时)内,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代理。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运费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对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进出口业务中,在确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make sure is airport or seaport, but not inland port, as inland port may cost more on transportation.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而且关系到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和售价的计算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1.装运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应选择接近货源地、储运设施较完备的港口,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
(1)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装运港,例如:在大连港装运(shipment
from
dalian)。
(2)如数量较大或来源分散,集中一点装运有困难,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
(3)有时货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规定具体港口。例如:在中国港口装运(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目前我国的装运港主要有大连港、秦皇岛港、香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广州港、黄埔港、湛江港、北海港及台湾省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等。
2.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通常规定一个目的港;有时明确目的港有困难,买方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个别也有作笼统规定的,如,目的港: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manchester.),或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
在出口交易中,选择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对目的港的规定要力求具体明确。比如“非洲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究竟那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且各港口情况不一,易引起纠纷,应避免使用。
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允许在同一区域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作为可供选择的目的港,以照顾那些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目的港的中间商客户。但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一,选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承担;第二,买方应在开证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注意目的港的具体条件。比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装卸条件及运费、附加费水平等。这些直接关系到货运成本及租船订舱等问题。
(3)一般不接受指定某个码头卸货。如需要可视承运人是否接受,再作规定。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有的港口名称世界上有十几个之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波特兰(portland)等。为了避免错发错运,合同中应明确注明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5)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的条件(多式联运除外)。对内陆国家通过海运出口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港口为目的港。否则,就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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