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假计量检定证书违反哪条法律 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报告有什么区别?

作者&投稿:阳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求助:计量器具哪些是应该出具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

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在经过具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后应由检定单位出具鉴定证书,下面的链接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目录:http://wenku.baidu.com/view/566ce3f7f61fb7360b4c65ab.html
校准是根据各单位自己确定的校准周期,对器具进行进行校准后出具的证书,国家不进行管制。校准证书不能代替检定证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具有检定资质的单位在不符合检定工作的实验条件下,或未按照国家相关检定规程进行的“检定”不能称为检定,也只能叫做“校准”,而不具有检定资质的单位即使在符合检定工作的实验条件下进行的“检定”也不能叫做检定,只能称为“校准”。
“检测报告”不是计量的专业用语,检测报告一般是对于环境、产品、设备、原材料等的各方面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后给出的报告,例如,“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般不是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所给出的书面材料。

一、鉴定证书 凡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的,检定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每一种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应符合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证书名称为“检定证书”。其封面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页号和总页数;发出证书的单位名称;委托方或申请方单位名称;被检定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检定结论(应填写“合格”或在“合格”前冠以准确度等级);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用墨水笔签名;检定日期:X年X月X日;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检定证书的内页中应包括如下内容:每页的页号和总页数;本次检定的原始记录号;本次检定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编号;本次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效期)、技术特征(如准确度等级、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检定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值、湿度值);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如外观检查、各种计量特性、示值误差等)的结论和数据。如果检定过程中对被检定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应注明经过调修,并尽可能给出调修前后的检定结果。还应包括检定规程要求的其他内容。检定证书内容表达结束,应有终结标志。
当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时,出具证书名称为“检定结果通知书”。其结论为“不合格”或“见检定结果”,只给出检定日期,不给有效期,在检定结果中应指出不合格项。其他要求与“检定证书”相同。

(二)校准证书
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证书一般应包含以下信息:证书编号、原始记录号、页号和总页数、发出证书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被校准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校准、核验、批准人员用墨水笔签名(批准人的职务可以打印);被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X年X月X日、校准日期:X年X月X日、本次校准依据的校准方法文件名称及编号;本次校准的原始记录号;本次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效期)、技术特性(如准确度等级、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校准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校准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值、湿度值);依据校准方法文件规定的校准项目(如示值误差、修正值或其他参数)的结果数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如果校准过程中对被校准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应注明经过调修,并尽可能给出调修前后的校准结果。关于校准间隔,如果是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性校准,应按照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给出校准间隔。—般,校准证书上不给出校准间隔的建议。当顾客有要求时,也可在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间隔。校准证书内容表达结束,应有终结标志。

(三)检测报告
(1)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后,应依据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附录C的要求,出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型式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报告编号、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样机数量和每件样机的编号、申请型式评价单位的名称地址、样机接收日期、试验日期和报告发出日期、申请和委托情况(申请书编号、联系人信息、委托单位信息等)、承担型式评价单位信息、型式评价依据的技术文件、型式评价试验地点及其环境条件、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其他测量设备的信息、每个试验项目的测量数据和结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名。
(2)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时,依据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附录J: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格式”,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包括报告编号、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受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名称、检验类别、检验单位印章、检验单位声明、检验单位的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抽样情况、检验条件、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总体结论、报告说明以及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名、职务、日期。



出具假计量检定证书违反哪条法律
答:《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
答: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答:(1) 伪造、簋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2)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3)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4)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 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 使用未经考核...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第六章
答: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第十章
答: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

计量核定印证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一)检定证书;(二)检定结果通知...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2006修正)
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或者计量检定员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一条 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答: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义务和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六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一)社会公用计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可以发个范本给我吗 谢谢!! 1227880...
答: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2修订)
答:(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