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由于工程开发而导致生活用水或者饮用水污染是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章哪条?或者有几条都可以,谢谢~~ 水资源的问题

作者&投稿:岑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具体符合哪条自己对照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

1 我国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
1.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1.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与卫生部于1996年7月9日以部长令联合发布的,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了专项规章, 对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2.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卫生部与建设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范围。鉴于生活饮用水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办法》针对供水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以及目前市场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质量的状况,规定了对供水单位和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2.2 在卫生管理方面,强调了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供水单位职责和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定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对于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直接从事供、管理水人员的卫生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水质污染,以有效地加强水源水的卫生防护。
2.3 为有效地实施卫生监督,本《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监督活动中的职责范围,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管理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规定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同时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另外对几个专门用语,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用语含义作了说明。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保护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关心和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曾多次发布和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年、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并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这是国家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这项新标准提出了水质常规指标38项、消毒剂常规指标4项、水质非常规指标64项。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饮用水水质中的有机物、微生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水质指标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同时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三是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上,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和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的饮用水标准,并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保护了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破坏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4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饮用水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的努力下,我国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提升,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了解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才能使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日趋严重
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为劣ⅴ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根据第二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按照水功能区划的标准,目前饮用水源地水功能不达标率达35.6﹪,其中河道不达标率44﹪,湖泊不达标率77﹪,水库不达标率23﹪;全国1073个城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有25%的水质不达标;地下水水源地水质问题也很严重,115个地下水水源地中有35%不合格。除水源地常规水质项目超标外,有毒有机物污染已在一些饮用水水源地检出,有些地区还相当严重【1】。
4.2 饮用水二次污染时有发生
饮用水发生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管网输送过程污染和水贮蓄过程污染。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输水管网普遍采用钢筋混泥土管和铸铁管, 混泥土管水泥砂浆抹面容易渗出有害物质, 铸铁管使用几年后会产生锈蚀, 管网连接处密封性能不够好等有可能导致饮用水管网输水过程污染【2】。目前城市中低层建筑是由自来水厂通过管道直接供水, 而高层建筑供水则需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才能获得,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在选址、设计、施工, 以及日常卫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可能导致饮水贮蓄过程污染, 例如饮用水池周围有污水管道、水箱进出水管位置不合适造成水池内出现死水区、饮用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共用、溢泄水管与下水或雨水管线直接连通、通气孔和检修口无网罩、蓄水箱(池)盖未上锁、无二次消毒设施、水箱(池) 未按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等都有可能引起水质的恶化。
4.3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 饮用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人仍然以分散式供水为水源,分散式供水以地下水、河水、沟塘水为主, 水质缺乏有效的净化消毒处理和定期检验,卫生得不到保证。一些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地区, 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 造成水源有机物和细菌污染严重, 给农村饮水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大多数农村水厂设施简陋、制水功能老化, 管网常有破损或锈蚀, 有的水厂无任何净水设备, 水质也未消毒而直接供水。另外, 农民的饮用水卫生意识比较淡薄, 而农村又常常是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的薄弱环节。
5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5.1 生活饮用水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滞后
我国现阶段属于“多龙治水”的发展中国家,治水工作由水利部、卫生部、环保总局等14个部门承担,在饮用水的治理工作上我国显现出群龙无首,各行其事的态势,缺乏各部门沟通与协作的联动机制,从而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门,信息衔接不通畅,影响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督与保障。目前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较少,有关饮用水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体系性不强, 并且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内容上还存在着重复之处。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防止水源枯竭的责任,而在《水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同样在《水法》中也对此进行了重复性的规定。我国饮用水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对较多,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全面。专业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仅为卫生部、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法制管理范围较窄,关键的饮用水水源难以管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立法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以美国为例,《安全饮用水法》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美国饮用水保护专项法规的《安全饮用水法》,充分认识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改进饮用水安全系统的筹资,并且特别注重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公众信息的收集,上述这几点都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部分。此法采用水源到供水水龙头全过程的分段保护的方式,来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饮用水法》应用于美国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目前美国大约有170,000个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统,他们几乎为所有的美国人供水。保证这些供水系统的供水安全的责任是由美国环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统和公众一起来分担的。(2)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针对水中的污染,《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护、水处理、配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统负责保证从水龙头中流出的水中的污染物不超过标准。水系统负责对水进行处理,且必须经常地对于水中特定的污染物做测试,并将结果向州做报告。如果水系统不符合标准,它有责任通知用户。现在要求供水者为用户做年度报告。公众有责任帮助当地的供水者确定需要优先解决问题的顺序,为筹资和水系统的改善做决策,并帮助制定保护水源的计划。(3)《安全饮用水法》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和预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须对水源进行评估以确定何处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环节。水系统也可以主动地采用各种计划来保护他们的流域或水源,各州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合法权力来预防污染【3】。
5.2 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关注较少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自2000年以来,湖南、江苏、辽宁、安徽等许多地方都曾发生严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是分散式的供水模式,供水卫生情况可想而知,卫生部2010年2月18日透露:经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情况进行联合调查的结果表明,调查水样中未达到基本卫生安全的超标率是44.36%,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设备的仅占29.18%。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4】。农村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关注力度不够。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多注重对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护,而严重忽视了广大农村地区的饮用水保护。例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同时,很多地方性法律规范也将其适用的范围限定在集中式供水范围之内,而忽略了分散式供水问题,这就使我国以分散式供水为主的广大农村地区处于国家和地方的饮用水安全法律规范之外,使农村地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3 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责任缺失
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无论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与发
达国家相比都比较薄弱,有些法律法规只提出了要求,没有规定被违反时有关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干预行为缺乏约束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在法律上已经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 ,这也是我国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关于饮用水安全法律责任采用最多的是行政责任,但在行政责任处罚上,还存在着罚款额度不高的问题, 例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各地卫生部门在近年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涉及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缺少相应的执法依据而无法进行处理。
6 建议
6.1 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6.2 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6.2.1 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
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6.2.2 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6.3 完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责任
生活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条件,需要法律给予切实有力的保障,因此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处罚一定要有威慑力,要防止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出现。

水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生物的结构组成和生命活动的主要物质基础。从全球范围讲,水是连接所有生态系统的纽带,自然生态系统既能控制水的流动又能不断促使水的净化和反复循环。因此水在自然环境中,对于生物和人类的生存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地球上的水资源,从广义来说是指水圈内水量的总体。

海水是咸水,不能直接利用,所以通常所说的水资源主要是指陆地上的淡水资源,如河流水、淡水、湖泊水、地下水和冰川等。陆地上的淡水资源只占地球上水体总量2.53%,其中大部分(近70%)是固体冰川,即分布在两极地区和中、低纬度地区的高山冰川,还很难加以利用。目前人类比较容易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河流水、淡水湖泊水,以及浅层地下水,储量约占全球淡水总储量的0.3%,只占全球总储水量的十万分之七。据研究,从水循环的观点来看,全世界真正有效利用的淡水资源每年约有9000千立方米。节约水资源是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得!!

水资源的性质与特点
水和水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纯净的水是由H2O分子组成,而水体则含有多种物质,其中包括悬浮物、水生生物以及基底等。水体实际上是指地表被水覆盖地段的自然综合体,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水库、冰川、地下水和海洋等。水资源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人类把水作为维持生活的源泉,人类在历史发展中总是向有水的地方集聚,并开展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水资源是世界上分布最广,数量最大的资源。水覆盖着地球表面70%以上的面积,总量达15亿立方千米;也是世界上开发利用得最多的资源。现在人类每年消耗的水资源数量远远超过其他任何资源,全世界用水量达3万亿吨。
地球上水资源的分布很不均匀,各地的降水量和径流量差异很大。全球约有三分之一的陆地少雨干旱,而另一些地区在多雨季节易发生洪涝灾害。例如在我国,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资源占全国的82%以上,耕地占36%,水多地少;长江以北地区,耕地占64%,水资源不足18%,地多水少,共中粮食增产潜力最大的黄淮海流域的耕地占全国的41.8%,而水资源不到5.7%。
水资源的利用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虽然较多,但人均量并不丰富。水资源的特点是地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组合不平衡;年内分配集中,年际变化大;连丰连枯年份比较突出;河流的泥沙淤积严重。这些特点造成了我国容易发生水旱灾害,水的供需产生矛盾,这也决定了我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江河整治的任务十分艰巨。

1.水资源的利用与供需矛盾

我国地表水年均径流总量约为2.7万亿立方米,相当于全球陆地径流总量的5.5%,占世界第5位,低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和美国。我国还有年平均融水量近500亿立方米的冰川,约8000亿立方米的地下水及近500万立方千米的近海海水。目前我国可供利用的水量年约1.1万亿立方米,而1980年我国实际用水总量已达5075亿立方米,占可利用水资源的46%。
建国以来,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江河整治及防治水害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
在城市供水上,目前全国已有300多个城市建起了供水系统,自来水日供水能力为4000万吨,年供水量100多亿立方米;城市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备水源的日供水能力总计为6000多万吨,年供水量170亿立方米;在7400多个建制镇中有28%建立了供水设备,日供水能力约800万吨,年供水量29亿立方米。
农田灌溉方面,全国现有农田灌溉面积近7.2亿亩,林地果园和牧草灌溉面积约0.3亿亩有灌溉设施的农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8%,但它生产的粮食却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74%。
防洪方面,现有堤防20万多千米,保护着耕地5亿亩和大、中城市100多个。现有大中小型水库8万多座,总库容4400多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约150万平方千米。
水力发电,我国水电装机近3000万千瓦,在电力总装机中的比重约为29%,在发电量中的比重约为20%。
然而,随着工业和城市的迅速发展,需水不断增加,出现了供水紧张的局面。据1984年196个缺水城市的统计,日缺水量合计达14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保证程度已成为某些地区经济开发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既受水资源数量、质量、分布规律及其开发条件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各部门对水资源需求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算少,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却很贫乏,只有世界人均值的1/4(我国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约2700立方米,居世界第88位)。按人均占有水资源量比较,加拿大为我国的48倍、巴西为16倍、印度尼西亚为9倍、前苏联为7倍、美国为5倍,而且也低于日本、墨西哥、法国、前南斯拉夫、澳大利亚等国家。
我国水资源南多北少,地区分布差异很大。黄河流域的年径流量只占全国年径流总量的约2%,为长江水量的6%左右。在全国年径流总量中,淮、海河、滦河及辽河三流域只分别约占2%、1%及0.6%。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四流域的人均水量分别仅为我国人均值的26%、15%、11.5%、21%。
随着人口的增长,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造成了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剧。从本世纪初以来,到70年代中期,全世界农业用水量增长了7倍,工业用水量增长了21倍。我国用水量增长也很快,至70年代末期全国总用水量为4700亿立方米,为建国初期的4.7倍。其中城市生活用水量增长8倍,而工业用水量(包括火电)增长22倍。北京市70年代末期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量,均为建国初期的40多倍,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省的城市用水量,到70年代末期都比建国初期增长几十倍,有的甚至超过100倍。因而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就异常突出。
由于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首先是对工农业生产影响很大,例如1981年,大连市由于缺水而造成损失工业产值6亿元。在我国15亿亩耕地中,尚有8.3亿亩没有灌溉设施的干旱地,另有14亿亩的缺水草场。全国每年有3亿亩农田受旱。西北农牧区尚有4000万人口和300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其次对群众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有些城市对楼房供水不足或经常断水,有的缺水城市不得不采取定时、限量供水,造成人民生活困难。其三,超量开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资源枯竭,在27座主要城市中有24座城市出现了地下水降落漏斗。

2.水利建设与洪涝灾害

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气候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尤其是洪涝灾害长期困扰着经济的发展。据统计,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洪水1062次,平均两年即有一次。黄河在2000多年中,平均3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仅1887年的一场大水死亡93万人,全国在1931年的大洪水中丧生370万人。建国以后,洪涝灾害仍不断发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兴修水利、整治江河、防治水害实为国家的一项治国安邦的大计,也是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
我国40多年来,共整修江河堤防20余万千米,保护了5亿亩耕地。建成各类水库8万多座,配套机电井263万眼,拥有6600多万千瓦的排灌机械。机电排灌面积4.6亿亩,除涝面积约2.9亿亩,改良盐碱地面积0.72亿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1万平方千米。这些水利工程建设,不仅每年为农业、工业和城市生活提供5000亿立方米的用水,解决了山区、牧区1.23亿人口和7300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而且在防御洪涝灾害上发挥了巨大的效益。
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对水土资源不合理的利用,导致水环境的恶化,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特别是1991年入夏以来,在我国的江淮、太湖地区,以及长江流域的其他地区连降大雨或暴雨,部分地区出现了近百年来罕见的洪涝灾害。截至8月1日,受害人口达到2.2亿人,伤亡5万余人,倒塌房屋291万间,损坏605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3.15亿亩,成灾面积1.95亿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85亿元。在这次大面积的严重洪灾面前,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我国面临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的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寻找防治对策。
除了自然因素外,造成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有:
(1)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滥伐森林,破坏水土平衡,生态环境恶化。如前所述,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建国以来虽已治理51万平方千米,但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60万平方千米,每年流失泥沙50亿吨,河流带走的泥沙约35亿吨,其中淤积在河道、水库、湖泊中的泥沙达12亿吨。湖泊不合理的围垦,面积日益缩小,使其调洪能力下降。据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调查,70年代后期,我国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约有2300多个,总面积达7.1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0.8%,湖泊水资源量为7077亿立方米,其中淡水2250亿立方米,占我国陆地水资源总量的8%。建国以后的30多年来,我国的湖泊已减少了500多个,面积缩小约1.86万平方千米,占现有湖泊面积的26.3%,湖泊蓄水量减少513亿立方米。长江中下游水系和天然水面减少,1954年以来,湖北、安徽、江苏以及洞庭、鄱阳等湖泊水面因围湖造田等缩小了约1.2万平方千米,大大削弱了防洪抗涝的能力。另一方面,河道淤塞和被侵占,行洪能力降低,因大量泥沙淤积河道,使许多河流的河床抬高,减少了过洪能力,增加了洪水泛滥的机会。如淮河干流行洪能力下降了3000立方米/秒。此外,河道被挤占,束窄过水断面,也减少了行洪、调洪能力,加大了洪水危害程度。
(2)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偏低。我国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目前除黄河下游可预防60年一遇洪水外,其余长江、淮河等6条江河只能预防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许多大中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差,经常处于一般洪水的威胁之下。广大江河中下游地区处于洪水威胁范围的面积达73.8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7.7%,其中有耕地5亿亩,人口4.2亿,均占全国总数的1/3以上,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60%。此外,各条江河中下游的广大农村地区排捞标 准更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远不能满足目前防洪排涝的要求。
(3)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使受灾程度加深。一方面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却使受灾程度大幅度增加。建国以后人口增加了一倍多,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密集,长江三角洲的人口密度为全国平均密度的10倍。全国1949年工农业总产值仅466亿元,至1988年已达24089亿元,增加了51倍。近10年来,乡镇企业得到迅猛发展,东部、中部地区乡镇企业的产值占全国乡镇企业的总产值的98%,因经济不断发展,在相同频率洪水情况下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却成倍增加。例如1991年太湖流域地区5~7月降雨量为600~900毫米,不及50年一遇,并没有超过1954年大水,但所造成的灾害和经济损失都比1954年严重得多。此外,各江河的中下游地区一般农业发达,具有众多的商品粮棉油的生产基地,一旦受灾,农业损失也相当严重。

3.水体污染及其危害

水是最重要的天然溶剂,因此极易污染。常见的水体污染有下列几类。
(1)水体富营养化 水体富营养化是一种有机污染类型,由于过多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天然水体而恶化水质。施入农田的化肥,一般情况下约有一半氮肥未被利用,流入地下水或池塘湖泊,大量生活污水也常使水体过肥。过多的营养物质促使水域中的浮游植物,如蓝藻、硅藻以及水草的大量繁殖,有时整个水面被藻类覆盖而形成“水花”,藻类死亡后沉积于水底,微生物分解消耗大量溶解氧,导致鱼类因缺氧而大批死亡。水体富营养化会加速湖泊的衰退,使之向沼泽化发展。
海洋近岸海区,发生富营养化现象,使腰鞭毛藻类(如裸沟藻和夜光虫等)等大量繁殖、密集在一起,使海水呈粉红色或红褐色,称为赤潮,对渔业危害极大。近年来渤海北部和南海已多次发生。
(2)有毒物质的污染 有毒物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指汞、镉、铝、铜、铅、锌等重金属;另一类则是有机氯、有机磷、多氯联苯、芳香族氨基化合物等化工产品。许多酶依赖蛋白质和金属离子的络合作用才能发挥其作用,因而要求某些微量元素(例如锰、硼、锌、铜、钼、钴等),然而,不合乎需要的金属,例如汞和铅,甚至必不可少的微量元素的量过多,如锌和铜等,都能破坏这种蛋白质和金属离子的平衡,因而削弱或者终止某些蛋白质的活性。例如汞和铅与中枢神经系统的某些酶类结合的趋势十分强烈,因而容易引起神经错乱,如疯病、精神呆滞、昏迷以至死亡。此外,汞和一种与遗传物质DNA一起发生作用的蛋白质形成专一性的结合,这就是汞中毒常引起严重的先天性缺陷的原因。
这些重金属与蛋白质结合不但可导致中毒,而且能引起生物累积。重金属原子结合到蛋白质上后,就不能被排泄掉,并逐渐从低剂量累积到较高浓度,从而造成危害。典型例子就是曾经提到过的日本的水俣病。经过调查发现,金属形式的汞并不很毒,大多数汞能通过消化道而不被吸收。然而水体沉积物中的细菌吸收了汞,使汞发生化学反应,反应中汞和甲基团结合产生了甲基汞(Hg-CH3)的有机化合物,它和汞本身不同,甲基汞的吸收率几乎等于100%,其毒性几乎比金属汞大100倍,而且不易排泄掉。
有机氯(或称氯化烃)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其中一个或几个氢原子被氯原子取代,这种化合物广泛用于塑料、电绝缘体、农药、灭火剂、木材防腐剂等产品。有机氯具有2个特别容易产生生物累积的特点,即化学性质极端稳定和脂溶性高,而水溶性低。化学性质稳定说明既不易在环境中分解,也不能被有机体所代谢。脂溶性高说明易被有机体吸收,一旦进入就不能排泄出去,因为排泄要求水溶性,结果就产生生物累积,形成毒害。典型的有机氯杀虫剂如DDT、六六六等,由于它们对生物和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已被许多国家所禁用。
(3)热污染 许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余热散发到环境中,会把环境温度提高到不理想或生物不适应的程度,称为热污染。例如发电厂燃料释放出的热有2/3在蒸气再凝结过程中散入周围环境,消散废热最常用的方法是由抽水机把江湖中的水抽上来,淋在冷却管上,然后把受热后的水还回天然水体中去。从冷却系统通过的水本身就热得能杀死大多数生物。而实验证明,水体温度的微小变化对生态系统有着深远的影响。
(4)海洋污染 随着人口激增和生产的发展,我国海洋环境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损害。
1980年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有66.5亿吨,每年随这些污水排入的有毒有害物质为石油、汞、镉、铅、砷、铝、氰化物等。全国沿海各县施用农药量每年约有四分之一流入近海,约5万多吨。这些污染物危害很广,长江口、杭州湾的污染日益严重,并开始危及我国最大渔场舟山群岛。
海洋污染使部分海域鱼群死亡、生物种类减少,水产品体内残留毒物增加,渔场外移、许多滩涂养殖场荒废。例如胶州湾,1963~1964年海湾潮间带的海洋生物有171种;1974~1975年降为30种;80年代初只有17种。莱州湾的白浪河口,银鱼最高年产量为30万千克,1963年约有10万千克,如今已基本绝产。


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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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建立节水型经济

缓解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局面,关键在于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节水型经济。节水型经济的主要标志应该是,发展素质好、产值高、用水少和排污少的产业,并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工业布局要适应水资源条件;要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用水少的作物;要使工农业产品用水定额与排水定额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普及先进的生活节水设备;加强水的多次重复利用,发展污水资源化等。搞好工业节水,既减少了新水取用量,自然也减少了工业废水量。工业节水的指标通常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来表示,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低。在80年代初期,全国平均只有20%左右,仅有少数城市达到40%。我国农业用水占全国取水量的88%,和美国49%、前苏联59%、日本46%、法国47%等相比差距很大,这同现代化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今后应该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发展符合水质标准的有机污水的农业灌溉,培育并推广耐旱作物,以获得稳产高产。

2.建立污水处理系统

建立污水处理系统,使污水资源化随着工业三废的治理和控制,重金属对水体的污染将趋缓和,而有机污水的治理日益突出,在城市中更显得重要。
利用污水处理厂是工业化国家治理有机污水的主要途径。美、英、法、德国等,平均每1~1.5万人就有一座污水处理厂。但是这些厂只能解决生物降解有机物,而不能去除氮、磷及非生物降解有机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向发展旧有的土地处理和生物塘(氧化塘)等自然净化方法,利用生态系统对有机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如美国密执安州马基斯根的生态工程是由贮水塘、曝气塘和灌溉田所组成,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威里比牧场则利用氧化塘、农田和牧场所组成的处理系统。通过环境生态工程使污水资源化而获得再生水源,用于扩大供水,一定程度上能缓和局部地区的水资源紧缺的状态。

3.开发和利用天空水资源

天空水(即空气中的含水量)只有28万亿吨,仅占全球总水量的0.002%,但是在天气变化中起着重要作用。天空水中,95%为水汽,云和降水云层只占5%。天空水总量虽少,但其循环很快,循环周期仅8.7天,而地下及地表水循环周期为400年,也就是说,一年里天空水可以循环42次,一年中天空水量就有1176万亿吨,远远超过地表水的总量。
开发利用天空水资源首先是调查研究本地区的天空水资源状况,包括天空水汽、云和雨雪的时空分布,气候特征和变率,天空水资源的可用率等。其次是在用水紧缺地区开展人工降水,世界各国40多年来的试验结果表明,在合适的云层条件下,用正确的催化方法,人工增加降水一般平均可达10~30%。我国从1958年开始也进行了多次试验,福建古田水库1975~1986年的12年试验结果,平均增加降水量为23.8%,仅以发电一项计算的投资效益比就达1∶50。
4.防洪减灾的主要对策

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社会现象,其成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影响。作为一种自然灾害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人类对灾害的发生规律、演变过程的认识会不断提高和深化,通过灾前预报、预警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为此,要把防治洪涝灾害作为全国国土整治的中心任务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出全国的长期性洪涝治理总体规划,并通过立法予以实施。同时有必要制定防洪法规,实行以法治水,强调实行统一管理。加速洪涝灾害的预测预报、报警和灾情评估的研究工作。产业布局要适应水环境的变化,通过各种措施,如保持水土、修建蓄水工程,建筑堤坝,疏浚河道,灌溉排水,设立滞蓄洪区等,使水环境向有利的方向转变,以获得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的三峡工程是一项以防洪、发电为主的大工程,如能建设成功,对防洪减灾和经济建设均有巨大的作用。


我国节约水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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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按人均水资源量计量,人均占有量为2500立方米,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世界排名第110位,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年缺水量60多亿立方米。长期以来受“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价值观念影响,水资源被长期无偿利用,导致人们的节水意识低下,造成了巨大的水资源浪费和水资源非持续开发利用。水资源日益短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共同的使命。

水资源危机将会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为了取得足够的水资源供给社会,必将加大水资源开发力度。水资源过度开发,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水污染的严重,既是水资源过度开发的结果,也是进一步加大水资源开发力度的原因,两者相互影响,形成恶性循环。通常认为,当径流量利用率超过20%时就会对水环境产生很大影响,超过50%时则会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19%,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倍,个别地区更高。如1995年松花江、海河、黄河、淮河等的开发利用率就已达50%以上,其中淮河流域达98%。此外,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引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海水倒灌等环境问题。

一、 我国节水现状
在生活节水方面,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绝大部分市镇,基本做到了安装计量水表收费,基本取消了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在工业节水方面,目前全国用水重复利用率普遍比80年代初提高了40%以上,万元产值取用水量比80年代减少5成,1983年到1995年累计节水量近200亿立方米,减少排污量近150亿立方米,沿海城市利用海水量近65亿立方米。
在农业用水方面,近些年在全国建设了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209个高标准节水增效示范区,并对99个大型灌区及40个中型灌区进行以节水灌溉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建设了一批国家级节水示范区,1998年底,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2.285亿亩,其中喷、滴灌和微喷灌面积2600万亩,管道输水灌溉面积7800万亩,渠道防渗节水灌溉面积1.3亿亩。另外,推广非工程措施节水面积2.24亿亩。

二、 我国节水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节水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和区域性的工作,搞好节水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通过节水来缓解华北地区和黄河下游断流这类区域性缺水和水环境问题,更需要全区域(或全流域)社会成员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才可能见成效。而我国人民群众对节水的认识普遍不高,节水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
2、投入不足 。节水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样,需要大量投入和一定的先进技术,像工业用水,一般可分成冷却用水、锅炉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等,其中节约冷却用水相对比较容易,而节约洗涤用水、工艺用水则相对较难。但不管要节约哪种工业用水,都需要更新改造用水设备,有的甚至要更新改造工艺设备。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随着节水量的加大、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提高,单方节水投资会愈来愈大,技术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我国从上到下工业节水尚无固定投资渠道,节水工程一般是争取一个上一个。农业节水投入近些年有所加强,但力度不够,投入不足与技术落后使我国工农业用水水平与国际差距拉大。
3、机制不力 。当前节水工作还没有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水价太低是主要原因,许多节水工程直接经济效益有限,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上,而国家又缺乏优惠发展政策。这些原因的存在,致使许多用水大户节水积极性不高,节水并没有真正变成企业、农户的自发行动,节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4、法制不强 。节约用水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单靠政府行为,没有市场推动,节水必然动力不足;单靠市场推动,没有政府引导,节水也必然难见成效。抓好节水必须充分考虑节水工作的特点,既要靠市场推动,也要加强政府行为。强有力的政府推动和切实有效的广大用水户的积极自觉行动相结合,才可能促进我国的节水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节约用水的建议(初中生的水平)
答:节约用水,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节水宣传语: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只有大家都注意节水了,水荒才能远离我们而去,生活才会安定和谐,环境...

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四)水质污染导致可利用资源减少 由于水质污染而导致无法利用的地下水在不断增多,如松原市城区,原第四系承压水是很好的生活供水水源,但江南(前郭区)由于第四系承压水受开采造成的串层污染于2003年不得不放弃作为生活用水,改引龙坑泉群水为江南城区生活用水。江北(宁江区)第四系承压水由于石油污染...

生活现象和问题写作文
答: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水资源属于国家所用,因此,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开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

环保知识
答:噪声会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会对人的听力造成损害。噪声对人的神经系统和心工程血管系统等有明显影响。长期接触噪声的人,会产生头痛、脑胀、心慌、记忆力衰退和乏力等症状。低频噪声使人胸闷、恶心。噪声还会影响消化系统,可以导致冠心病和动脉硬化。 21.维护安宁环境 让我们从自己做起 德国规定,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时...

计算机的五大主要应用领域是?
答:计算机的应用领域已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计算机辅助教学是利用计算机系统使用课件来进行教学。课件可以用著作工具或高阶语言来开发制作,它能引导学生...如高能物理、工程设计、地震预测、气象预报、航天技术等。由于计算机具有高运算速度和精度以及逻辑判断...

举例分析计算机的各类应用
答:人工智能在计算机上实现时有2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采用传统的编程技术,使系统呈现智能的效果,而不考虑所用方法是否与人或动物机体所用的方法相同。这种方法叫工程学方法(ENGINEERING APPROACH),它已在一些领域内作出了成果,如文字识别、电脑下棋等。另一种是模拟法(MODELING APPROACH),它不仅要看...

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论文一篇,关于供电系统的即可(专科类...
答: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姓名:班级:学号:指导教师:摘要随着我国电力的不断发展,对于供用电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整个...则过补偿相的电压升高,造成控制、保护元件等用电设备因过电压而损坏;如果欠补偿,则补偿相的回路电流增大,线路及断路器等设备由于电流的增加而导致发热被...

谁有创建节约用水先进校材料?
答:节约用水,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节水宣传员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只有大家都注意节水了,水荒才能远离我们而去,生活才会安定和谐,环境...

日常生活用品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举一个例子。
答:善于发现就能改进生活用品 所有的用品都有改进的余地,就看是否能发现该用品不方便、不实用之处。就像通话用具,最开始是电话。对于以前的人们来说电话已经很方便使用了,可是就有人觉得如果随时都能打电话就更好了,于是就有了移动电话。最开始的移动电话非常大,虽然使用也比以前方便,但是人们又有了新...

高考地理简答题答题思路分析
答:人为原因:① 过度开采;② 过度放牧;③过度开垦;④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⑤交通线等工程建设保护不当。 采取措施:① 半干旱农牧过渡和旱农区:调整土地利用...② 交通便利,多优良港湾,工业发达;③ 欧洲殖民者最早到达这里,开发历史较早; 13. 人口迁移小专题: ⑴ 人口迁移的基本原因:不同地区的人口和生活资料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