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畅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五条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重大工业布局、居民生活小区建设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第六条 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第七条 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 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拆迁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供电或者用电需要使用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的,应当进行协商,在保证该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土地的征收、征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第十三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一)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二)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三)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

  (四)不具备供电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用户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供用电合同。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

  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四)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

  (八)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二章 频率管理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第六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
(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
(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申请人应当自领取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办理设台手续的,应当经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第三章 台站管理第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站址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以及用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地球站、微波站等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十四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发给新的无线电台执照;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终止使用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电法
答: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5,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答:用电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答: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 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 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
答: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办法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答: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

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有哪些
答: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第二章 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信息
答: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

电力法修正的亮点
答: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