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于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及时处理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如发现较大隐患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独立建账,

  专项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奖励等各项工作费用支出。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当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主动接受乘客、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监督,完善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7年11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运输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并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汽车运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第十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者汽车行驶记录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乘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物品的货物。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装、加减座椅或者卧铺。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营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应当凭培训记录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当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持证上岗。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进行教学培训。


  第二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业主对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业务,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查验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保障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灯饰。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缴纳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在车站、港口、货场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场所进行的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办理条件?
答:(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答:5、运价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价格标准,报有关部门审批发布;指导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对违价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6、审计科:对全省各级运管机构规费征收解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7、建管办:组织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办理公路客运证的条件
答: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6、年龄不超过60周岁;7、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运输资格证在哪办理
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去当地公路运输管理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3、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4、近期同一底版、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两张;5、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制证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办证的理由;4、市交通局运管处审核后,报省运管局或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证》;5、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三、工本费收费标准: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是干什么的
答:(二)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手续
答: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料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一)、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说明资料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说明资料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

跨县怎么办理客运
答: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答: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