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定金应如何处理? 双方已交付和收到定金,因分歧较大未签订合同,定金怎样处理?

作者&投稿:樊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合同标的是50万元,定金应当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当返还甲。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乙应当返还两部分定金,一部分是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部分10元,另一部分是违约后应当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2=20万元,共30万元。
另,违约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甲举证发生15万元的损失,违约金可以主张5万元,经质证后证明实际损失的确是15万元,法庭就支持;不足15万元损失时,可自由裁量,多大情况会支持——不以甲遭受损失为前提原则,而且属于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如果甲方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乙方是否要负连带责任~

不可以。
合伙协议虽然对合伙人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前提是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只是优先于任意性规定,一方因此完全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是不被允许的,所以这样的协议即使对方同意也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一、“该定金性质,属于订约、成约、解约、违约定金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我个人认为,它属于订约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你这个案子里面存在两个合同:立约定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合同为主合同。

  1、《最高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立约定金的司法解释。

  2、但是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解释》中“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是“主合同订立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接下来分析你们的情况:

  本人认为,虽然双方的主合同的价款支付内容在预约(定金收据)中已经有了约定,即“余款(含转让费、房屋租金)十五万元于200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如在此期间不付清余款,王××有权转让店给他人,定金叁万元不退”,这个内容就是定金收据中已经对主合同价款支付内容进行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但是,这个价款支付内容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是需要依附主合同租赁面积、租赁间数等其他条件来实现的,不能单独存在。我用大白话说吧,还没约好我租几间房呢你就开始说价格,这不离谱吗?本人认为,这个主合同价款支付内容虽然写在了定金收据上,但是它是无效的。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还有一种情况,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换句话说,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承租人在订立了立约定金合同之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出租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这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呀。

  二、“如果打官司,最可能的结果会怎样?”:这个结果可能是,判决甲方返还乙方一部分钱,可能是大部分或者小部分,但不可能不返还。个人分析,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