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作者&投稿:哀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第一条 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第二条 教学类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单位或教师拒不接受所管辖课程的教学任务而造成教学混乱。

3.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利用职权向学生索贿、受贿;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

5.擅自修改教学计划;擅自停课、调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考前泄露试题;考场上协助学生答题或考试后允许学生更改试卷;伪造学生试卷;学生未参加考试而给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随意阅卷,造成所任班级20%学生成绩有误;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较大教学事故

1.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

2.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学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酒后给学生上课或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4.调课后未给学生补上所调课程。

5.未按规定完成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的指导、监督、检查、成绩评定等工作,或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不进行指导。

6.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试卷出现重大失误,使考试无法进行;监考不严,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7.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三)一般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或找其他人员代课;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室。

2.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下。

3.课堂上做被认定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20分钟以上;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

4.课堂教学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重大错误,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无教案(讲稿)上课,不按教学大纲要求上课。

5.未按教学大纲进行实验、实习、舍弃或改变进度占全部1/4以上;因准备不认真而影响实验、实习的正常进行。

6.教师上课、监考时间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7.未经教务处同意,临时找他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8.开课后2周以上仍未交教学日历;考完2周后仍未上报成绩。

9.成绩单上交后无客观原因改动成绩;试卷判分、统计、汇总差错率超过5%。

10.应布置作业而不布置或批改作业量少于规定一半。

第三条 教学管理类

(一)重大教学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

(二)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单位或系、教研室因非客观原因造成任课教师未落实。

2.试卷出错(短缺)或考场编排出现差错(混乱)使整体考试无法进行。

3.因排课不当造成较多教室使用冲突,导致严重后果。

4.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三)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未准备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试卷出错(短缺)或考场编排出现差错(混乱),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均未造成严重后果。

3. 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以致错过教材预定时间。

4. 上报数据有误,且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第四条 教学保障类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报修后,后勤管理服务部门未能及时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通知校医院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二)较大教学事故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已到教学活动时间,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一般教学事故

1.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教学。

2.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室主要设施的日常维修,影响正常教学。

3.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影响正常教学。

5.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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