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作者&投稿:驹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2000元现金和存单处于封闭状态,且陈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第二百七十五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4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陈某构成盗窃罪,毁坏财物罪,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择一重),数罪并罚。

案例中的陈某,在被追杀的过程中,抢夺丁某摩托车作为逃跑的交通工具,在这个时候可以暂时认为他是紧急避险. 但是这个紧急避险成立还需要陈某在逃避危险之后,将摩托车还给丁某并补偿因为陈某的紧急避险而受到的损失.

但是陈某非但没有归还摩托车,赔偿损失,而且还毁坏了摩托车,取走了丁某的钱物,这样就不能成立紧急避险,陈某抢夺丁某摩托车的行为应该从被追杀的那个行为中脱离出来,单纯的作为抢夺案件来承担法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

成立盗窃和毁坏公私财物数罪并罚。

抢车属于紧急避险,但在抢车逃离后拿走了车上的现金行为性质改变成了抢夺

刑法案例分析~

此案件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构成要种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4个方面进行。此案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
客体:人,被害者胡某。
主观:主观上陈某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故意,从意外发生后他积极采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断。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客观:客观事实上陈某由于疏忽导致胡某中弹身亡。
有人会问,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陈某自制火药枪,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自制和携带火药枪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罪比较。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择其重者进行处罚。
这就是定性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事实一,甲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2。怕余某发现,用匕首刺杀,甲明知用匕首刺杀会产生死的结果,甲的态度是追求该结果发生,是故意,因定为故意杀人罪。
事实二,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未认意到对方是警察,识认为是劫匪,是假想防卫,对程某的轻伤结果是放任的态度,是故意伤害。乙继承共同犯罪。
事实三。甲、乙对谢某重伤的结果不负责。甲、乙驾车逃离现场。对谢某仅是以防超车,并没有犯罪故意。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系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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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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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短点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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