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怎样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作者&投稿:圭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大事项议决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近些年,各级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是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重大事项及其特点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作为法律概念的重大事项,是专指在人大法定议决权范围以内的一些特定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国家事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重大事项具有四种基本属性和特征,即国家性、法定性、重大性和特定性。国家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社会属性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国家公共事务(泛指由国家管理的事务和国家自身的事务),而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成员的私务。法定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属性或法律依据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大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法律规定人大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均不属于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在国家事务当中,只有一部分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重大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重要性或重要程度(地位、意义和影响)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当中,有的是重大事项,有的则是一般事项。特定性是针对人大其他职权事项而言的:如前所述,重大事项是专指人大除立法、监督、选举任免等职权事项以外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重大事项”当中,有很多是立法、监督和选举任免等事项,除此之外,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有的论者把前三种属性和特征作为确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标准,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还应该加上特定性来排除其他“重大事项”。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就可以据此对某个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作出判断,如果它同时兼具这四种属性和特征,那它就是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所指向或管辖的重大事项,否则就不是。 (二)重大事项的特点。前面已经论及,纷繁复杂的重大事项表现出四个主要特点,即不可尽列的广泛性、各有不同的层级性、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和不断变化的动态性。广泛性是指重大事项的范围极其广泛,难以穷举尽列。层级性是指层级差异性,即不同层级的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层级人大职权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事物重要性在不同层级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某级人大是重大事项,在上级或下级人大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区域性是指区域差异性,即不同区域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甲地是重大事项,在乙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动态性是指重大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这是由客观情况的动态性和事物重要程度的动态性所决定的。比如即便在同一个地方,有的事项在某一个阶段是重大事项,在另一个阶段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把握这些特点,对找到界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方法将颇有裨益。 二、界定重大事项的技术性问题 (一)界定的主体。界定的主体是指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的界定者,也就是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实质上牵涉到对国家事务决策的管辖权问题,因为一旦明确某个事项是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那也就意味着该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人大,而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的这种界定权同人大一般的议决权一样,是由人大作为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具体来说,人大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是由立法界定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构成的。立法界定权是指通过立法(包括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界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以内对法律未能尽列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裁决的权力。人大界定重大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由重大事项的广泛性、层级性、区域性和动态性很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当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对某个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时,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服从人大的意见。当然,人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边界,并接受上级人大的监督。 (二)界定的形式。这里所谓界定的形式,是指界定内容的载体,也就是界定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界定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法律规定,包括宪法及宪法解释、法律及法律解释、地方性法规及法规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条例解释等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规章规定,主要是指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临时裁定,是指各级人大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法律和规章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上述几种形式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主从关系,即临时裁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规章规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要服从于宪法的规定,所有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都不能超越宪法所规定的边界。 (三)界定的方法。界定的方法是指对重大事项的本质、性质、范围、种类和具体事项进行认定或作出规定的方式和办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界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法,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的方法,明确重大事项的本质含义或者性质特征;列举法,即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法,即对不便一一列举的重大事项作出范围性规定的方法;裁定法,即对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临时裁定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建立制度化的裁定机制,将裁定法也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以减少裁定法的随意性。前三种方法一般是在法律和规章中使用,后一种方法则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几种方法通常是综合加以运用的。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重大事项的特点,把握一些重要的具体方法。比如根据层级性和区域性特点,对法定具体事项以外的事项不宜搞“一刀切”,应该由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的人大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级人大不宜代劳,各级人大原则上均只管本级重大事项的具体确定。又比如根据广泛性和动态性特点,确定重大事项要留有余地,并不断加以修正,不要企望一次性全部列出,一劳永逸。再比如,根据重大事项不可尽列的特点,应当为需要依靠经验判断进行临时裁定的未列明事项尽可能地找到一种制度化的确定方法,比如确立重大事项的确定主体和程序,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对某(重大)事项议案是否列入议程进行表决,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重大事项的确定交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集体来决定,避免少数人甚至个人随意决定。这样,也就可以如前所述把临时裁定也纳入制度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 三、重大事项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各种分类。比如可以从重大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议案来源、处理方式等多种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从重大事项的适用性、内容性质和处理方式几个方面来考察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问题。 重大事项的特点告诉我们,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有着一些相同的重大事项,也有一些不同的重大事项。反过来说,同一重大事项在不同的层级、区域、时期可能都是,也可能不一定都是重大事项。这就涉及重大事项的适用性问题。从这个角度,可以把重大事项分为通用事项和特殊事项。通用事项适用于各个层级、区域和时期,特殊事项只适用于一定的层级、区域和时期。从实用性出发,可以直接把法律明确列举、普遍适用的事项当做通用事项,把法律未列明、由各地各级人大自行依法确定的事项当做特殊事项。由于通用事项往往由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法律规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阶段性,因此可以说通用事项大多是对不同层级和区域而言的。与通用事项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不同,特殊事项是包含或体现在诸如“各方面”、“应由……决定的事项”之类的法律规定之中,只能由各级、各地人大根据这类规定从实际出发来加以确定。一般来说,各级人大对通用重大事项即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事项都行使了议决权,而对特殊重大事项即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则较少行使议决权。对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是否重大事项也就是应否由人大议决往往存在较多的争议,由于它涉及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分配的问题,各级人大往往存在较多顾忌,加之人大责任机制的缺失,法律的这种原则性规定也就成为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闲置或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的一大法律瓶颈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个瓶颈因素,除了如前所述逐步建立确定重大事项的机制以外,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列出更多需要、也应该由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增加通用事项;如果需要,还应该在宪法中加以列明。应当看到,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要求国家实行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需要由作为全体公民代议机关的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必然会逐渐增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从事物性质的角度对重大事项既做了列举式分类,也做了概括性规定。列举规定的具体事项是当然的重大事项自不待言。从概括性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把重大事项分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若干类(有论者据此认为重大事项就是这九类,其实是一种误解。这只是一种不完全列举,按照宪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之规定,“等”字应包含“各方面”,而不仅仅是这九个方面。地方组织法无权削减或缩小宪法规定的范围)。政治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认定,一般来说没有多大分歧。就人大与政府而言,政治方面的事项通常是由人大来决定,对此一般也较少疑义。那么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重大事项呢?笔者认为,至少这些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和计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应该算是重大事项,因为如果这些事项都不算是重大事项的话,那恐怕也就没有什么算得上是这些方面的重大事项了,并且应当把这些事项作为通用事项。 当然,仅作这样的界定是不够的。还要按照国家权力机关控制需要原则来确定一些关键性的具体的重大事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对国家事务进行最终控制的职责和职权,那么人大应当对哪些事项保留最终控制(批准、决定)权呢?除了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外,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来加以确定。除了上述仍然带有概括性的一般的重大事项以外,最需要进行控制的应当是从法理上说应当由人大控制但法律未具体列明的事项,以及“一府两院”最容易出问题而又事关重大从而最需要人大进行监督制约的事项。比如财政超收收入、预算外收入在资金来源和权属关系上与预算收入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其支出安排同样应由人大来审查和批准。人大要替人民管好国家的钱袋子,不能只管钱袋子里的一部分钱,而要管好钱袋子里面所有的钱。又比如机构建废、编制增减、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变更无疑是重大事项,在中央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和批准,在地方应由地方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之内来审查和批准,或者至少应由人大审查通过以后再由同级政府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政府审批。按照现行规定,人大被排除在这些事项的决策之外,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因为机构、编制、区划不仅自然涉及钱的问题 (人大被排除在这些决策之外自然就导致预算审批权实际上的部分旁落和流失),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等政治性问题,而城市规划则往往涉及广大群众的权利权益以及文化、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理应由人大来决策(从以往机构改革、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没有纳入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制化轨道,没有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制约,使得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始终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式的膨胀怪圈,城市规划则极为缺乏科学性、长远性,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造成很大的损失浪费,而且往往还伴随着政府侵权行为)。因此应该对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未做修改以前,在中央,国务院至少应该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地方,政府上报或者决定以前,至少也应该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再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也应当由人大来审查批准,至少应听取人大的意见。还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一府两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并听取人大的意见,等等。以上这些事项也应当作为通用事项。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从处理方式的角度对重大事项进行分类,这是一条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从目前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来看,多数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两大类,有的在这两大类之外还加上了“议而不决”一类,个别在这三类之外还加上了“报告备案”一类。从重大事项议决权的本质属性来考察,我们认为可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大类。议而必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必须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法定应由人大审查批准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言的。议而可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人大有权作出决定决议,但不一定非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有的事项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来表达人大的意见。“议而不决”,是指人大经过讨论之后,只提出意见建议,而不作出决定决议。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审批权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在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报批之前,本级人大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意见,但无权批准或者否决。 在进行了上述讨论之后,我们对通用重大事项应该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具体轮廓。除了这些通用事项以外,剩下的就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一些特殊事项。我们知道,对特殊事项无法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只能靠各级人大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不能指望全国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对这些特殊事项作出统一规定,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着手依法进行确定——这也是实现地方性事务自治的职责和职权之所在。 至此,我们可以较具代表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为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职权有所不同,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把它们合在一起来讨论),以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分类作以下概括: 应当提请人大审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即议而必决的事项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大措施;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修订方案;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计划;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财政超收收入的支出安排;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议而可决的事项包括:法律法规和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义务教育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基金的管理情况;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情况;社会就业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受理重大申诉、控告、检举的情况;人大选举任命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的处置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若干(比如四川省,可确定扶贫工作情况、劳务输出组织服务工作情况等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即议而不决的事项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行政区划的调整;司法改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编方案;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等。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重大事项是指一般影响公司内部经营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像重组、并购等;等事情确定后会复牌。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种: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4、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6、中国证监会股票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重大事项内容来源于网络,出现停牌公告,之后关注公司消息和公告,看看什么是时候复牌。还有就是结果,有时候会在晚上公布。

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定义是什么?~

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医院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
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干部队伍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医院的产业管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权威性、重大性的鲜明特征。对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然而,受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职权行使并不充分,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较之监督权、任免权而言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这一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党政不分,边界不清。由于受旧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有的地方延续高度集权型的领导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地方党委对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具体事务的大包大揽。具体表现在:部分地方党委包揽了对本行政区国家事务的决策,党委的决策往往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就直接交政府执行;有的经常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要求贯彻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如同虚设;有的地方甚至该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侵权,导致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于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视。 程序不明,决策倒挂。现行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提请程序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决议或决定出台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习惯于首先向同级党委负责,其次向其上级部门报告,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有的政府部门主观地对重大事项进行甄别和选择,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项都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先斩后奏”,越权行事,将人大行使决定权视为“走过场”。结果表现为,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向党委和上级机关负责是具体的,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决定、接受监督是飘忽不定的,客观导致了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 效果不明,有权无力。人大决定权本应是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决策形式,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一职权上或“不敢”,或“不愿”,或“不会”,或“不善”。如果“一府两院”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虽可依法进行询问、质询或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但现实中这些刚性手段却鲜少运用。决定权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有具体指向的少;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这些情形导致人大常委会有“权”而无“力”,重大事项决议效果不理想。 范围不清,无所作为。对哪些具体工作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怎样规范有效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项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较原则和粗略,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每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虽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一些专项工作报告,但在审议中往往是谈成绩多、讲问题少,谈普遍性的东西多、讲实质性的问题少,更缺乏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很难从审议中权衡利弊得失。有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但大多是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反馈给“一府两院”,很少能针对这些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作出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决议、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运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 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三项职权之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应束之高阁,理应得到重视并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发挥作用。 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与范围。判断某一个事项是不是重大事项,可以综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项;三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四是客观实际确需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上述这些原则,实质上是重大事项的确定标准,有的学者将之概述为“法定性”、“国家性”和“重大性”。 据此,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中期实施评估情况等。三是议而不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作出决定,如行政区域划分、政府机构设立。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研究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问题,必须将其放在我国现行的政权体系中来看待,搞清它与其他职权的区别与联系,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地方党委通过决策的方式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使执政权力,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两者目标一致。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主张,最终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委的决策是人大常委会确定工作目标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 二是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权,但政府对行政管理的决定与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在性质、效力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对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要主动提请人大决定,而不能越权决定,人大也不能越权代行政府的行政权;有时对同一事项,人大、政府都可以作出决定,但政府的决定应服从于人大的决定,不得与人大决定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三是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之间,既相互交叉、相互依存,又相互联动、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体系的统一整体。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议题,是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和产生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需通过行使监督权来保证实施。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必然要把所任免对象执行人大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督察,这对人大决议或决定的贯彻实施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只有把“三权”行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进一步严格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重要保证。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程序规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以保证重大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能够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扰、不可逆转地依照程序进行下去,能够作出合理、可行的决定决议,并最终落实到位。 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着重规范提出审查、调查研究、请示汇报、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监督反馈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听证制度。听证程序虽然不作为决定产生的必经程序,但其作用是极其明显的,尤其是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完全有必要在决定产生前召开听证会,将听证程序纳入人大常委会产生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中来,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实现决议、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保证听证的质量,提高听证的效率,须在举行听证的基本程序上下功夫。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主要包括四个基本程序:一是听证的提起,二是听证的准备,三是听证的举行,四是结果的处理。

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答:具体来说,人大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是由立法界定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构成的。立法界定权是指通过立法(包括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界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以内对法律未能尽列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裁决的权力。人大界定重大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由重大事项的广泛性、层级性、...

我国信息披露法规对信息披露事件重大性的界定标准是
答:(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七)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九)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十)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十一)债券...

会计中,怎么界定是重大的
答:甲公司持有20%持股比例,比如乙公司董事长有兼职有甲公司负责人,就可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持有50%比例以上都会对其有重大影响 目前只记得这些应该还有两款的,回去看看书,呵呵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是什么意思
答:好比鱼钩上的鱼饵,愿者上钩。

怎样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答: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权威性、重大性的鲜明特征。对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然而,受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职权行使并不充分,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较...

重大事项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
答:以下是重大事项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所列举关联方交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6)租赁;(7) 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 债务 结算;(11)关键管理...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的界定标准
答: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

重大交易的界定规定
答:法律分析:重大交易是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重大交易公开说明书等。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界定
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答: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劳动者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