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军人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作者&投稿:菜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将采取的五大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这包括价格政策。政府鼓励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成本高出常规能源的部分在全国分摊,这就是费用分摊机制。
第二,采取财政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建立专项基金给予补助,也包括减免税收。
第三,培育市场。市场是十分关键的,市场的培育也包括对市场份额的强制和对市场环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要逐步在房地产开发中,安装一些利用太阳能的构件等。
第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对这个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养。
第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和利用方法、途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的程度。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
在能源和环保的压力下,新能源汽车无疑将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将正式迈入产业化发展阶段:2011-2015年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在全社会推广新能源城市客车、混合动力轿车、小型电动车。“十三五”期间即2016-2020年,我国将进一步普及新能源汽车、多能源混合动力车,插电式电动轿车,氢燃料电池轿车将逐步进入普通家庭
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费大国,其石油和天然气进口都占世界总量的20%左右。2007年全美一次能源消费中,以石油、煤炭、天然气为主,共占80%左右,其中煤炭和天然气各占20%,石油占40%。在发电能源消耗中,煤炭占50%左右,核电占20%,天然气占18%,可再生能源约占10%。可再生能源发电结构为水电75%,其他的发电方式占25%,其中生物质67%,风电16%,地热发电16%,太阳能1%。 能源安全涉及到经济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美国一直把能源问题与国家发展战略并列,不但增加化石能源进口,在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油页岩、可再生能源、氢能源等领域也全面开展开发利用研究。美国虽然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并做出碳减排承诺,但其在清洁能源领域的研究投入之大足以证明其对全球环境恶化有一定认识。 不同于美国,欧盟是化石能源贫乏的地区,因此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更为关注。2007年,欧盟通过三个20%的法案,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占20%,基于技术的能效提高20%,温室气体排放削减20%。很明显,欧盟未来的能源战略将是大力发展可持续能源,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家在给予很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科技攻关点在:1、电池能力;2、发动机系统;3、电控系统; 国内科研排头兵是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以及同济大学的汽车学院。
那么,电动汽车的“真神”究竟应该是什么模样呢?其实欧洲和日本的公司早在5年前就描绘出来了,就是可快速更换电池的电动汽车。最早提出这种设想的欧洲和日本公司,原意是想通过快速更换电池实现能源的快速补充,但由于电池在车身内的放置必须符合配重合理的要求,不能放在前后两端,而在车身中部,只能放置在座位和底板下,在这个位置上,很难实现电池模块的快速更换,除非对车身结构进行重新设计,而这样一来,就需要更新全套模具,重建生产线,没有几亿元的投资和3年的周期是搞不出样车的。就是有了样车,还必须有完全与之吻合的出租电池并对电池

质量完全负责的充电站相配套,因此,要想实现在小型电动汽车上快速更换电池,就必须进行包括充电站的技术条件和运营方式在内的系统设计,而这绝非汽车制造厂家所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这样一来,汽车制造厂商就只提供不装电池的裸车了,它就成了电动汽车的配角,也就很难拿到政府补贴了。这种结果是汽车巨头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国外公司在提出换电池的设想后根本就没有往下进行,在小型车上更换电池的方案就搁浅了,各国的大公司又回到了老路上去,各搞各的,力图在不改变营业模式的前提下,搞出能够直接替代燃油汽车的电动汽车。但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汽车巨头所坚持的技术路线,统统是意在套取政府补贴的游戏!不采取更换电池的技术路线,注定是死路一条!得出此结论的根据是: .
1. 不更换电池,充电永远是难题。与不更换电池车型配套的充电方式有三种,一是充电站,二是可在城市小区和停车位普遍设立的刷卡式充电桩,三是任意民用电插座。民用电插座不仅涉及电费计费问题,而且充电时间长,不可能成为主流充电方式。而在停车位设立刷卡式充电桩,几乎所有的车辆都在下班后的同一时间充电,一旦电动汽车的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就会产生谐波,对城市电网构成破坏性影响,电网将不堪此负。而充电站对车辆的服务,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尽管各国都在研究快速充电的方法,也进行了快速充电的成功试验,但是,快速充电对电池的破坏作用是无法杜绝的,用牺牲电池寿命作为代价来完成快速充电是不划算的!
2. 不采用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将大打折扣!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表明:单体磷酸铁锂电池的循环寿命可以达到5000次以上,按照2000次来设定出厂标准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超过100个单体成组后的电池模块,在人工维护的情况下,寿命只能达到1500次,如果每次充电可以行驶200公里,电池的里程寿命就可以达到30万公里。这对于电动汽车的用户来说,是完全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没有人工维护,采取盲充方式补给电能,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将急剧下降到200次左右,甚至会出现几十次充电就损坏的情况。这对电动汽车来说是要命的事情。因此,国内外的汽车制造厂家都试图从电池质量和电池管理入手,解决电池组的寿命问题。但是,提高电池的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并不能从根本上延长电池寿命,因为无论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再好的电池,都会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出现随机性个体差异,最终导致电池组提前损坏。而电池管理系统如果细化到对每一单体电池进行监测和控制,其造价将与电池相差无几,这就意味着本来就很昂贵的电池,又增加了一倍的成本,而且,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本身要消耗15~20%的能量,这就意味着电池里程寿命已经损失了仅20%了,这还不算,就是安装了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也不可能将电池寿命提高到理想的千次以上,丰田普锐斯不超过3年10万公里的电池寿命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可以说,虽然通过提高电池质量和优化电池管理可以有限提高电池组的寿命,但想通过这个途径使电动汽车在综合成本上具有对燃油汽车的竞争优势,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条技术路线必将永远依赖政府补贴。
3. 由于采用不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就无法实现理想的指标,国外汽车巨头就把主攻方向放在以电池为辅的混合动力和增程式电动汽车上,采用小电池承担辅助功能,弱化了电池的作用。但由于混合动力汽车二元切换的复杂结构,使其成本永远也降不到与燃油汽车相当的程度,而其节油性又非常有限,它绝对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商业化的主流模式。美国通用公司推出的增程式电动汽车Volt,虽然比混合动力汽车前进了一步,由于结构较为简单,使制造成本明显低于混合动力汽车,节油效果也更好一些,其市场前景比混合动力汽车更光明一些。但是,不进行维护的电池,仍然是致命的软肋,只有配套电池的定期检测、保养、维护和电池寿命质量的保险,才有可能实现商业化。而这一切仍然需要在车辆结构上解决电池组的快速装卸问题、仍然需要保证电池寿命的租赁式运营模式与之配套。
4. 快速更换电池对电动汽车商业化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国外车企最初的设想,按照欧日跨国公司当年的设想,快速更换电池仅仅是为了实现快速补充能源,他们没有想到,这种方式是提高电池寿命的最佳途径。此外,还有一个作用是

盲充模式无法抗衡的,就是:由于电池的工作是电化学反应,对电池的冲击要比机械磨损具有更大的离散性,机械磨损在不同个体间的差异非常小,作为汽车核心部件的发动机可以很容易实现绝大部分个体30万公里以上的使用寿命,而动力电池则不然。即便是平均使用寿命达到了30万公里,也仍然无法实现商业化操作。因为,超过30万公里和不足20万公里的个体都有可能达到30%,大量寿命不达标电池的车辆,将使汽车企业无法应对,价格比车身结构还贵的电池赔是赔不起的,而不赔,将名声扫地,只能惨淡退市,无异于自杀。这就是多家汽车企业的样车早已下线,吆喝了许多年也不敢向私人用户出售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在充电运营商用自己的电池而不是车主的电池在充电站循环使用,为车主提供服务,除了快速补电、提高电池寿命之外,无形之中带来了第三个功能:只要电池的平均寿命达标,就可以实现商业化,要比不能换电车型必须使95%以上电池寿命达标,才能实现商业化,容易一百倍!
结论已经不言而喻:在20到30年内,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时代没有到来之前,能够快速更换电池的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与之配套的电池租赁、电池维护、充电服务的运营模式,是电动汽车完全实现商业化的最佳途径——这就是电动汽车已经清晰可见的“真神”! 各种能源方案优缺点综合分析表
类别

源来源
能源效率
排放 制造成
本 使用成
本 维护成
本 补充燃

功率
重量
行驶里程 配套设备
普通内燃机
受限
低 差
一般 一般 一般 方
便


>
400 完善 纯电池力
一般
最高
无 高
最低
高 不方
便


<
300 不完善 混合动力
受限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最高 方便
一般
较重
>500 完善 氢燃料电池
困难
高 无 高
最高
高 不方
便

一般
<300 不完善 物理燃料电池
丰富
一般
一般
低 低 低
方便


>
600
可扩展 上表中,能源来源、能源效率、排放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新能源特征,即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制造成本、使用成本、维护成本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市场成本,补充燃料、功率、重量、行驶里程、配套设备四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竞争力,即用户接受程度。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纯电池力、氢燃料电池虽然具有较优的新能源特征,但市场竞争力弱,混合动力则具有微弱的优势。因此,混合动力属于过渡方案,纯电池力属于辅助方案,而氢燃料电池属于难以实施的方案。物理燃料电池则兼顾了新能源特征、市场及用户的诸多优点,所以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
《2011-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研究与行业发展预测》2011.02

再生能源通常是指对环境友好、可以反复使用、不会枯竭的能源或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太阳电池、生物质能、风能、小水能、潮汐能、海浪能、地热能、氢能、燃料电池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9 06 17
从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来看,其动力电源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2],其中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大多以辅助动力源的形式出现。 1234567890
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2010年6月,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通知》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通知》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不完全统计,中度混合动力汽车的平均成本比同类型汽油动力车贵30%至50%。 5. 在快速更换电池的商业模式中,车主买到的是不含电池的裸车,充电站为车主提供电池租赁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为100辆车提供服务,需要有2倍的电池用于周转,充电运营商作为电池租赁方本身将拥有全部电池的所有权,这就是充电运营商一身担起三个重担:电池租赁、充电服务、电池维护。谁能承担这个角色?汽车制造商不可能将电池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电池生产厂商虽然可以承担这个角色,但在商业化运行中,只有充电运营商专业化独立运作,才能培育出高效率的团队和商业品牌,充电运营商自成一家不可避免。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高调宣布,要大举进军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网络。但是,此充电站非彼充电站,国家电网的充电站没有考虑快速更换电池,更没有考虑电池维护,而是采用在占地面积很大的充电站中设立很多的充电桩,让车辆自助式卧充。这种方式必须以电池盲充1000次不损坏为前提,而这样的电池根本没有。因此,可以肯定,这种充电站除了作为形象工程外将毫无用处。如果国家电网不改变设计,它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领域里的成功者。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可更换电池的车辆,怎么会有充电运营商?而没有充电运营商的参与谁敢造可更换电池的车?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延伸到了商业领域。
与传统汽车相比,燃料电池汽车具有以下优点: 1、零排放或近似零排放。 2、减少了机油泄露带来的水污染。 3、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4、提高了燃油经济性。 5、提高了发动机燃烧效率。 6、运行平稳、无噪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强调说明:新能源

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而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角色。那么,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政策?今后将如何调整和完善?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我国鼓励节能减排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有减有免,税收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说,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有奖有罚,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工程院院士范维唐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优惠多多,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想开一个废旧钢材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钢材公司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
1、2017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7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17年先征后返70%,2017年先征后返50%。
2、2017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19号),对财税[2017]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
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
1、2017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
1、2017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7]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2、2017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四、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 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
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1. 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货物,可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污水处理劳务也纳入免税范围。2. 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法律分析: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

再生资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已被取消。2.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用废旧物品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时,应凭规定...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答:1. 增值税:有限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可获得50%至70%的返还(地方留存比例为50%),同时,增值税总额的25%至35%可作为税收奖励。2. 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可获得50%至70%的返还(地方留存比例为40%),同时,所得税总额的20%至28%可作为税收奖励。需要注意...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答: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2
答: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40%),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所得税总纳税额的20%——28%税收奖励。2、特殊行业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盛行的总部经济招商面前,大部分园区对于再生资源这个行业都是束手无策的,在笔者的手上现在刚好有适合于再生资源可以操作的园区...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答: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再生资源回收还有哪些好处你知道吗?1、保护自然资源;如果一些垃圾能够进行再次利用,就能够在一次程度上保护自然资源。2、减少垃圾填埋场的垃圾;一般看来,垃圾...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答:2、降低了适用再生资源的比例,有的品种从原来的100%降低到了70%。3、废塑料部分没有变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主管部门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不作为申请税务优惠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