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灾面前哄抬物价,是变相抢劫吗 抢劫是怎么定义的

作者&投稿:生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是,它是扰乱社会秩序会被追责的?

  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抢夺和抢劫的区别及判刑~

判刑标准如下: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等。

  是否算抢劫住要看当事人在被老板发现后的行为,如果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财物后逃跑的才是抢劫。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抢夺罪等的的最显著特点。
  本案当事人如果没有对老板实施暴力或胁迫,不符合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就不算抢劫。应该属于盗窃罪,但是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不算犯罪。

  就算那个老板不报案,被警察发现了,也是要被抓的~~~这不是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以私了,刑事案件不能私了的...最多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那个老板确实人品有问题...


  问怎么判,
  1、如果那两人当时打了或者威胁了那老板,可能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是单纯的偷了跑,就是盗窃,偷的东西价值越大,处罚越重: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果你偷的少。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500),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比如你那个物归原主,就属于退赃...

哄抬物价是变相抢劫吗?
答:不是。哄抬物价是一种投机行为,哄抬物价和变相的抢劫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的性质和目的不同。1、哄抬物价是指某些商家或个人为了获取利润而故意抬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种行为是为了投机或牟取暴利,而不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商品和服务。2、变相的抢劫是指某些人通过欺骗、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大灾面前哄抬物价,是变相抢劫吗
答:不是,它是扰乱社会秩序会被追责的?

据调查显示:手机越贵,打车越贵,这种现象你怎么看?
答:一、手机越贵打车费就越高 最近,上海复旦大学教授孙金云带领团队做了一项“手机打车软件打车”的调研。这支团队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和重庆打车800多次,花费50000元换回了一份打车报告。据这份报告显示,苹果机主更容易被专车、优享这类更贵车型接单,这个比例是安卓手机的3倍。报告中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