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作者&投稿:漕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 管辖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回避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答: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

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诉讼规则
答: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审判阶段。2.监督对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及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3.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监督,应当采取书面、口头、调解、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4.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应...

检察院关于民事监督办案规则的法律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是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而制定的规则。2021年07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答: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答: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九十条是什么
答: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答:一、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申请监督是否有...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如下: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3、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