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作者&投稿:蠹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2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第六条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第七条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第八条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第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帐。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编制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各地不一样的,但大多大同小异:(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4)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5)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二、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三、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福建九条意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减少和避免“烂尾楼”
答:对于监管协议的签订,《指导意见》提出,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同时,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

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吉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升级
答:预售房资金被挪用 不能按时交房 甚至积攒半辈子的积蓄 被无良开发商拿钱跑路 ...在吉安,以后这种事可就不容易发生了。10月15日起,《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升级!11月2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答: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答: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其实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本市与预售金相关的工程建设,由北京市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那么,究竟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介绍一下吧。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员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广西来宾拟发预售资金监管新规:监管信息应在买房合同中体现
答:文件显示,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当期建设工程定额的130%与预售面积乘积确定监管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交房等风险性事件的,资金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监管额度调整为商品房预售款全额监管。来宾市要求,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

房地产再迎利好!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答:据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同时“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而新出台的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