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指什么 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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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国民指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并依照该国法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实质意义在于否定君主专制政体。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指的是所有的中华民国的人民,通俗的说就是在那个时代下的所有中国人。


  相关知识延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含义:

  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权在民的思想,台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体现了新生政权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3)确立了共权分立的政洽体制,从而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参议院可以选举、弹劫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审判被弹幼的总统,国务员可以凭借责任制内阁牵制总统,体现了资产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凯专制独裁,维护民主共和的愿望与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论来源:法国的启蒙思想;

  2、现实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

  3、时代背景: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体现:

  《临时约法》否定了封建专制,是为了约束袁世凯,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约法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进步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四)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辛亥革命网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 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辛亥革命网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指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并依照该国法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法律概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是指资产阶级吗?~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是指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全体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请采纳

A 试题分析:“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观念,否定了主权在君、君主专制的思想;B不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体现了荀子的民本思想;C不对,“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也”出自梁启超的言论;D不对,“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出自黄宗羲的言论,都体现了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A体现了“主权在君”的思想,因此符合题意。点评:为了限制袁世凯独裁和维护共和制度,1912年春,孙中山在南京颁布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指什么
答:全体国民指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并依照该国法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实质意义在于否定君主专制政体。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是指资产阶级吗?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全体国民是指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全体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请采纳

为什么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因人立法??
答:《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政府匆忙制定的。革命党人为保卫辛亥革民的成果,他们积极主张尽快制定《临时约法》,试图从各个方面主张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包括:1、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

想了解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一精神应查阅他颁布的哪...
答:约法全文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 人民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涉及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1、总纲(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2、人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财产、言论、著作、集会、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自由权利)3、参议院(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由各地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是怎么运作的?
答:这个是仿照英国的内阁建立的,但是因为太过于仓促,并没有很多制约,导致了袁世凯撺掇了革命果实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内容: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 国务员 法院行使其统治权"2、增设国务总理,作为作为政府首脑。内阁辅佐大总统,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增设法院,行使司法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还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利 3、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什么???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一、政治体制上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二、领土与主权上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三、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主权和政治体制的结构各作了怎么样的...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总纲规定: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论的文章有哪些
答: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