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俎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促进建筑技术进步,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装配化建造等新型绿色建造方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对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第八条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需要申请延期的,或者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恢复施工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依法不宜进行招标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

  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以采取竞投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促进建筑技术进步,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装配化建造等新型绿色建造方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四、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删除第十二条。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九、删除第十四条。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需要申请延期的,或者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恢复施工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十一、删除第十六条。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依法不宜进行招标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

  “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以采取竞投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十四、删除第二十七条。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规则,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实行保修。”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及外型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二十一、删除第六十三条。二十二、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删除“行政公署”相关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
答:第十四条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费用按《条例》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条例》施行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旧楼加装电梯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手续。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后,应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备案。四、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完工检验、电梯使用登记。

加装电梯,有1户业主不同意,阻拦施工,要怎么处理
答:加装电梯有业主反对的,只能协商解决(包括改变加装电梯方案或补偿方案),若协商都无法解决,就只能放弃加装电梯。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人社、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电信、邮政...

四川省建筑技工学校2021年宿舍条件
答:四川省建筑技工学校宿舍条件 学校宿舍是标准6人间,寝室设有独立洗衣、卫生间、风扇、网线、电脑桌等等。四川省建筑技工学校周边环境 学校附近有很多景区景点,学生周末可以邀约朋友一起去九龙山乡村旅游景区、大鹤山万佛寺、东湖山公园等,学生在外游玩时注意自身安全。四川省建筑技工学校食堂情况 学院对餐厅...

有人了解现在旧楼加装电梯的政策吗
答:据此电梯的建设不能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的定义,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而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

川职是哪个学校
答:该校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遂宁市人民政府共建,四川省教育厅直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评估优秀学校、教育部首批“经世国际学院”入选院校、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根据2022年10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占地104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