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修正)

作者&投稿:曹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人社、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第五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九条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条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需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第十一条 本市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二条 广告使用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三条 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第十四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十五条 面向公众的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凡需使用外文的,一般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体字;

  (五)错别字。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部门或单位在招聘、录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规范汉字培训。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市政、民政、人事、商贸、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旅游、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第五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九条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条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需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第十一条 本市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二条 广告使用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三条 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第十四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十五条 面向公众的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凡需使用外文的,一般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体字;

  (五)错别字。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部门或单位在招聘、录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规范汉字培训。

一、对以下4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二、对以下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市政府令〔1994〕第7号发布,1999年11月22日市政发〔1999〕178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正,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正)

  (二)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发〔1997〕50号发布,2002年4月15日市政发〔2002〕45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知识
答:48.对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要如何处理? 答:要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4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答: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50.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答: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书法用字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帮...
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

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有利于(),有利于促进(),维护...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属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国家通用语言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全体中国公民,不针对特定民族、特殊地区、特别群体,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答:第一条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各民族...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答:(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

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公务或者在公共场合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方言
答:除国家政府机关、学校及其他类教育机构、文化传媒播音用语,及一般公共服务行业以外一般可以使用方言;但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能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应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答:(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和研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