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润滑油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作者&投稿:冯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Lubricant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LTA。
第二条
本会是有润滑油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与润滑油品生产、技术、质检、市场拓展、技术服务等相关联的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实施对润滑油品生产、应用的自律协调和行为规范,依法维护会员和生产、应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润滑油品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并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协会党支部归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党委领导。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浦东浦城路东园四村439号1704室 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国内、国外先进润滑技术,润滑油高新产品、技术开发以及润滑管理经验的交流及合作。
2、以重大企业发展中新需求为依据,递交润滑油研究、开发生产单位进行,适用或新品种、新水平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策划润滑管理新水平的改进步骤及相应措施,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理考核体系,完善润滑油品市场。
3、组织和参与集团性企业设计阶段选配润滑油,贴切有效地突现专用润滑油的特性功能,并通过设立技术咨询部门,做好全程配套技术服务,完善使用规范。并引荐与国外油等效的国内润滑油品,完成国产化替代,实现企业降本增效
4、组织润滑油质量检测、剖析等理论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用油质量的辨识能力和择用水平。设置条件开展网上信息交流,进行即时性疑难解答和专家评论:
5、组织和收集稿件、编辑并发行。进行专题性论文发布会,在广泛传播润滑油技术的基础上顺应润滑油产品高技术性特点提高协会的学术水平,造就规范产品。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7、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有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8、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10、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的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标准制订、开展国产化替代、规范润滑油品市场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坏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所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本行业和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与资料。
3、对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协会出具公告通报,并介绍该新会员单位;并适时集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年度注册工作。
4.、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内外相关信息,提交有关资料与企业各项报表。
第十三条
1、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所有相关证书与该届理事会颁发的资料。
2、会员连续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注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符合其中一条者视为自动退会。
3、对退会的会员单位,协会出具公告通报,并适时集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中有: 理事、副会长、会长),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除名;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免职;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具有代表会长、副会长单位资格;代表该企业履行相关权利的能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参与协会与担纲各项活动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管秘书处工作,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的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后聘用);聘用和辞退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协调处理与其它协会关联的事务以及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1、协会经费必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2、所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4、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主持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原章程经2009年4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
经2011年4月6日理事会通报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1、协会现有会员单位90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4家、理事单位19家)。2、协会有一个分支机构(添加剂专业委员会);两个专家工作组(油品分析化验、润滑质量工程);3、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分支机构(添加剂专业委员会)暂不设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兼任。秘书处下设:咨询服务部、发展部、事务部、信息部、培训部、项目部。4、协会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润滑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Oi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OI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润滑油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规范企业和行业的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监督遵守。二协助政府完善全国润滑油行业的行业管理,并研究、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三受政府委托起草全国润滑油行业的发展规划。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四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全国润滑油行业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建议。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六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行业间的技术协作活动和环保、节能的试点工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质量检测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准入等相关工作。七推动行业各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动行业发展。八组织企业积极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与企业一起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护会员知识产权。维护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九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市场预测。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十联系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访问和国内外展览、展销、定货会,参加国际会议,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参与培育国内外的专业市场。(十一)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十二)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十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信息工作。(十四)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介绍现代经营管理方式。适当参与公共服务,服务民生、节能减排的科研和实体工作。(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十六)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名誉和顾问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提名秘书长的候选或罢免,交理事会决定;四 负责秘书处人、财、物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协会章程
答:(2005年3月25日上海市消防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SF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业和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业...

中国润滑油行业协会的业务职能
答:中国润滑油行业协会的职能是:对润滑油行业的政策提出提议,起草润滑油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润滑油产品的标准,组织有关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信息统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为行业培育市场、组织国内(际)展览交易会、协调企业生产、销售和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等。通过咨询、协调、服务和...

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答: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答:(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

中国润滑油行业协会的领导成员
答:协会主要领导 傅成玉 李春光蒋洁敏 周吉平 苏树林 张春辉 杨昌江 吴天祥会长执行会长 王其凯网络部部长;刘大龙策划部部长;闫洪文副会长 ;胡玉林副会长兼秘书长;田振锁常务会长 宋建华副会长 宋春华 朱福寿 吴天祥秘书长  李方勇 李书福应裕勇副秘书长;王夫建 李方勇 李书福王明胜润滑油协会地区负责人:...

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答: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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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物流行业协会(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缩写:中物协 英文名称缩写:CLA.)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大中华区国际性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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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ai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DIA。第二条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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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与安全协会成立的章程怎么写?再征集一个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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