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是怎么形成的?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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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德国著名罗马法专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强调:“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西塞罗是罗马贵族奴隶主阶段的著名法律思想家。,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形成和演变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结果。

罗马法律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这种法律制度是根据特殊需要,以经验为根据逐渐发展形成的。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一千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法律都叫做“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罗马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当时平民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罗马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就是当时法庭诉讼场景人们的习惯法。习惯法由于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便为贵族压迫平民、袒护自己提供了方便。据说塞尔维乌斯改革之时曾经对罪行、立约之类法律事务制定过50条规则,通过斗争终于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它的制定对贵族的专横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共和时期的执政官但由于《十二铜表法》没有完全满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不断有新法案出台,对罗马法律加以改进和充实。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废除债务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有最高立法权的霍腾西乌斯法等。

公元前3世纪以来,通过对外征服,罗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图骤然扩大,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和商事活动的主体成分日趋复杂,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案件日益增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突破了原来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公民法所能涵盖。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万民法。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

万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私法体系中的肩扛法西斯的侍卫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和国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由于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依据,接近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公民法那样狭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义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整个社会的普遍需要。在整个罗马私法体系当中,万民法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罗马后期法律的主要内容。从形式上看,万民法并不是一般国家为了规定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认可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它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

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罗马制经济发展和罗马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它不仅弥补了此前公民法的严重不足,而且还为罗马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公元212年塞维鲁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盖尤斯(公元117~180年)是罗马帝国安敦尼王朝时期一位著名的法学家,罗马帝国著名的法学五杰之一。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法律汇编工作从哈德良皇帝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他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学家犹利安努斯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历代大法官的告示,将之编成定本,赋予法律实效,是为《犹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进入3世纪以后,法律汇编工作更加受到各个皇帝的重视。公元295年,戴克里先指定法学家格霄高利阿努斯并编订了一部分为6篇的法典,其内容是自哈德良皇帝至戴克里先时期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奥多西二世组成以安提奥库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筹备汇编自君士坦丁以来的法律。3年后于君士坦丁堡颁布。法典分为16篇。前5篇为私法,其余则分别为公法、刑法、市政法、军事法和教会法。但大规模、系统的法律汇编工作则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进行的,即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开始进行的。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罗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将所剩部分汇编成册,是为《查士丁尼法典》,颁布于公元529年。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后,又陆续完成了哈德良(公元117~138年)时期完成了帝国的官僚制度化,加强了皇帝的独裁权,明显开始了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过渡。《法学总论》、《法学汇编》、《新敕令》三部法典。它们与《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民法大全》不但是罗马史上而且是欧洲各国历史上第一部最为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重要的法学家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的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一) 习惯法(自然法)
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 制定法
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lex)”,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b.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c.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d.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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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是怎么形成的?
答:罗马法律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这种法律制度是根据特殊需要,以经验为根据逐渐发展形成的。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一千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法律都叫做“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

罗马法体系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答: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4、维护贵族和富于平民的利益(实质和局限)

罗马法体系是怎样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答:形成: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政府制定 “十二铜表法”.它是古代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从法律条文的思路和格式上为后来罗马公民法奠定了基础,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随着古代罗马国家的壮大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有效地维护罗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维系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罗马政府在不同...

《罗马法》的渊源是什么?
答: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

罗马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答: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欧洲法律体系的整合,尤其是形成了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个主要法系,为欧洲法律制度的标准化和系统化做出了贡献。同时,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被广泛接受,并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精髓,也结合了各国实际情况,使得欧洲的法律体系兼具实用性和科学性。

罗马法的起源于发展
答: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

罗马法的渊源是什么简答
答: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罗马法发展历程是什么?
答:1.早期阶段:在罗马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镇压平民,袒护...

罗马法的渊源是什么
答: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一) 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

罗马法是怎样形成发展起来的,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答: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