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多笔借款的归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借贷和民间借贷区别

作者&投稿:庾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的内容为: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

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扩展资料:

案例:

2012年7月,海宁的贾某将朱某和肖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贾某说朱某在2010年曾两次向其借款共2万元,他们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对这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没有动静,而肖某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奈之下,贾某只好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放弃了让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而另一边,朱某却玩起了失踪,法院采用各种方式均无法向朱某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开庭时,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请。

贾某等案子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这时,朱某出现了,还拿出了4份由贾某出具的收条原件,收条总金额21000元,朱某说涉案借款已经归还。为此,朱某还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真相顿时破朔迷离。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张3万元的借条,证明朱某的还款收条归还的是这笔借款,而非涉案借款。

到底还的是哪笔款项,贾某和朱某各持己见。

再审法官确认了贾某借条的真实性后,向朱某辨法析理,最终朱某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多笔债务均到期应该先还哪一笔 让法官告诉你



要看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



民间借贷怎么借,民间借贷的形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 (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4、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

民间借贷,《多笔借款的归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答: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两笔借款归还一笔应当认定为哪一笔
答:针对同一贷款人所拥有的众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偿还的具体款项应归属哪一笔贷款,需依据借款人自身与贷款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来确定。然而,若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抑或是存在疑义时,则须参照各笔贷款实际到期日的先后顺序进行推测性认定。在涉及到多笔债务均已达到清偿期限或均未达到清偿期限的复杂情况下...

借贷案件,合同没有约定还款顺序,借款人先还款是先用于还利息还是先用...
答:银行作为企业,贷款收息是其经营的主要目的,而银行在办理借贷清偿时的原则是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与该类案件有相通之处。由于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银行做法。据此,被告的还款性质应当属于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

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先归还什么
答:总结起来,非应计贷款的还款顺序是:首先归还本金,其次是利息,然后是滞纳金或罚金。借款人应尽力确保按照这个顺序归还非应计贷款,以减少债务负担。

不良贷款还款顺序的法律文件
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是主债权的利息;三是主债权。(6)借款人在银行有多笔借款,有担保也有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选择将有担保贷款归还,可以释放担保物;而银行更愿意先收回无担保贷款,降低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选择...

欠了许多网贷,想尽快还清上岸该怎么办?
答:6.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例如财务规划师或债务咨询师,以获取更好的还款建议。总结:通过制定还款计划、削减开支、增加收入、与借款人协商及确定还款优先顺序等方法,可以尽快还清网贷并走上岸。然而,这需要坚定的决心和耐心来实现债务自由。记住,遵循良好的财务规划原则可以帮助您在偿还...

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答: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 借款人,属于第一顺序还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贷款担保人为第二顺序还款人。银行内部贷款呆帐处理规定:因借款人死亡,其遗产偿还贷款后的不足部分,列入贷款呆帐处理。本案中,借款人死亡,但有贷款担保人,因此,此笔贷款不能列入贷款呆帐处理。借...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相关知识,越多越好!谢谢!
答: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

公司与公司间借款合同范本六篇
答: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方式归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