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郑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建立建筑市场;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章 报建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可按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
  (二)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三)招标单位主持“议标”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招标办参加“议标”会议,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续标等方法。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市招标办审批。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开标,审查、评议投标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八)发中标通知书。

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和费用谁知道~

第二章 报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
  │ 建设单位 │        │详细地址              │
  │      │        ├──────────────────┤
  │ (盖章) │        │联系人及电话            │
  ├──────┴────────┴──────────────────┤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
  │                                  │
  │总投资       万元,当年投资额        万元      │
  │                                  │
  │资金来源:                             │
  │                                  │
  │项目规模(群体项目附明细表)                    │
  │                                  │
  │工程筹建情况:预计开、竣工日期                   │
  │                                  │
  ├─┬────────────────────────────────┤
  │拟│施工图预算招标          实物工程量招标        │
  │招│                                │
  │标│部分单项工程招标         条件招标           │
  │形│                                │
  │式│  续  标           议标             │
  ├─┴──────────────┬─────────────────┤
  │委托编标或自行编标       │                 │
  ├────────────────┼─────────────────┤
  │要求投标单位取费等级      │                 │
  ├────────────────┼─────────────────┤
  │招 标 时 间         │                 │
  ├────┬───────────┴─────────────────┤
  │市  审│                             │
  │    │                             │
  │建  批│                             │
  │    │                             │
  │管  意│                             │
  │    │                             │
  │处  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4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地产“新政八条”,其中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等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通知》自4月6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深化住房限购措施,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政策,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
首先,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通知》指出,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2021年,合肥在近年居住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长10%,确保全市不少于9000亩,单列租赁住房用地900亩。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居住用地信息。加大存量居住用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在执行我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深化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暂停向法人、非法人组织出售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通过司法拍卖或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设置为竞拍条件。
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政策。《通知》还提出,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对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并由公证机构公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政还明确,公证摇号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为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意见》还提出,新取得的居住用地,实行住房项目均价控制,商品住房平均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前预测均价;从严控制楼幢计价面积,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部分不得作为住房面积对外销售;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同一幢楼的同一套型价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同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贷、抵押贷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合肥将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着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严禁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或者委托第三方收取房价款以外的团购费、咨询服务费、信息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储藏间、委托装修等任何形式加价或变相加价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佣金外,禁止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哄抬房价、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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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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