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投稿:欧阳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道德与法律

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道德与法律是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
道德与法律又有一个共同之点,他们的终极目标,我想就是消灭法律,回归道德的天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spiritfox 发表于 2006-2-22 16:37:26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http://www.qf86.net/blog/user1/spiritfox/archives/2006/11.html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参考资料:http://www.qf86.net/blog/user1/spiritfox/archives/2006/11.html
回答者:lhsxhxh - 榜眼 十二级 5-24 14:50

道德与法律

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道德与法律是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
道德与法律又有一个共同之点,他们的终极目标,我想就是消灭法律,回归道德的天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spiritfox 发表于 2006-2-22 16:37:26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这个问题历史很悠久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_腾讯视频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法律分析: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下: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法律是最低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法律分析:1、相互制约 法律是通过立法、实施并强制执行的,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道德则是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推动法律的废除、修改以及实施等。制约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为,都不会超越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相互重叠 在法律规章制度中,会存在一些道德条款,同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法律分析: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社会最高准则 法律的本质是惩罚违法的人,扬善惩恶,维护社会的道德,法律的本质是无脑执行法律 法律是严肃的

大一思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答: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

法律道德的关系
答:法律道德的关系具体如下:1、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答: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1)是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的非法律化;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

如何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因此,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2、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能够为社会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够净化人们的内心,让人们激浊扬清、去恶存善。因此,虽然法律...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道德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劝导性的行为规范,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