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希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第四条 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国企业《资质证》后,应按季向建设部备案。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五)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第七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由审查机关决定是否发给《资质证》。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必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办理注册登记,除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资质证》。第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如需变更经营地域或专业范围,须向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的资质状况和承包情况。第十一条 《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审查机关重新办理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除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近五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正在施工)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有效期满,未提出重新办理申请的外国企业,其《资质证》则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申报表》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企业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承包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除责令其停止承包工程活动外,并可处以承包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擅自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
  (二)未按照《资质证》规定的地域或专业范围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
  (三)《资质证》已过期仍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中有关设计事项,按《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资源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资质证》手续。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批准。
  《办法》中的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
  《办法》中的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开放城市。第三条 批准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是: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3.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4.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并按《办法》的规定到审查机关办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的程序和向审查机关提交的资料:
  一、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
  二、申请办理《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在持有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后,按照《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到相应的审查机关申请办理。
  三、向审查机关提交的资料有:
  除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和承包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是指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申请《资质证》的原由、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
  四、填写《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外国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则按《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国企业《资质证》后,应及时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申报表》(一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备案。第八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如需变更《资质证》的内容,须到核发《资质证》的审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负责核发《资质证》审查机关应将变更后的情况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备案。第九条 外国企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资质证》后,需到中国境内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再承包工程,必须要提交另一个省(或几个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和原《资质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收回地方颁发的《资质证》。第十条 当领取《资质证》时申请承包工程的工期超过五年时,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需到原批准的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资质证》时,应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申请表》、《资质证》及其副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部令第113号)、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部令第12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3]193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二)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与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市、州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六)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与上款相同
  (七)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九)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申请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过渡问题
  (一)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依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可在2004年4月1日前根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
  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前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2004年3月20日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的,报建设部统一办理。
  (二)已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湖北境内承包工程。企业所持有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将在领取《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收回。
  三、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并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二)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省内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答: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并按《办法》的规定到审查机关办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的程序和向审查机关提交的资料:一、发包单位的委托意...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答: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范围有哪些特殊限制
答:(一)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依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可在2004年4月1日前根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符合本款...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资质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第二条,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和监管,本规定适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包括外资、合资、合作形式,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第三条,设立此类企业需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从事设...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答: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合格证,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资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 ...
答: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答: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

...的中国境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或与中国企 业联合承包的工程...
答: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