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路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及其实施条例”。
  2.将第十二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七、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1.将条文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将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和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删去第二十一条中“有毒”两字。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八、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九、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对《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四、对《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三)删去第七条中的“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服务指南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五、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海东地区行政公署”修改为“海东市”,并调整至“西宁市、”之后,“各自治州人民政府”之前。

  (三)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六、对《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七、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筹集和”;新增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删去其中的“新建”;将第(七)项和第(八)项合并为第(八)项,修改为:“(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将第七十六条中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修改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八、废止《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7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建军
2018年5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市长 李万才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
答:一、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部分条款及附件部分事项予以修改。 (一)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答:一、修改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重要的渔业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点; (六)海水浴场、风景...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
答: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答: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进行修改: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三、对《口岸...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城区防汛抗洪工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