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下水道堵了楼上不肯出钱

作者&投稿:辛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主观:

1.首先应查明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新房质量不合格,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2.如果是楼上由于装修不当等过错造成的,由楼上负责维修;3.如果已过房屋质保期,属于整楼公共部分,比如说是下水道主管道保养问题需要维修的,而收取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物业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4.如果没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共有部分的应当由所有房主共同承担;5.如果是楼上专有部分出现问题的,按公平原则仍然由楼上承担费用。如果提起诉讼,可能需要作相应的鉴定,鉴定造成漏水的原因和损失的数额。注意保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收据等证据。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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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楼上不拿钱怎么治他们
答:法律分析:下水道堵塞可以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与上层用户、物业商议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

一楼下水道堵了楼上不肯出钱
答:法律主观:1.首先应查明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新房质量不合格,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2.如果是楼上由于装修不当等过错造成的,由楼上负责维修;3.如果已过房屋质保期,属于整楼公共部分,比如说是下水道主管道保养问题需要维修的,而收取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物业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4.如果没有...

二楼堵塞整个楼层都要付费吗其他楼不愿意承担怎么办
答:总管道堵塞淹了2楼,所有住户都应该出钱的。二楼走的下水道为公共水道,因为全楼的住户的下水都必须从二楼的下水道通过。如果二楼下水道堵塞了,那么于全体住户都是有责任的、有关系的。所以让楼上的住户都摊点疏通费用,这样做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二楼堵塞整个楼层都要付费,其他楼不愿意承担可以法院...

请问一楼厨房下水管道总堵,每次疏通管道费用楼上个别住户不乐意分担,我 ...
答:1、最好请物业管理出面,来解决下水管道堵塞问题。2、如果是下水道,总管堵,用户应分摊费用。3、如果是你自家的分管堵,楼上住户不分担,你也不能强制。4、自己更改自家的下水管道,要经物业同意,且不能影响楼上用户对下水道总管的使用。

一楼下水下水道堵塞,楼上有义务掏钱维修吗
答:如果是一楼下水总管堵塞,而不是一楼住户单独的下水管堵塞,该楼上全部住户使用该管道的,都有掏钱维修的义务。如果楼上住户不出钱,一楼住户可以找物业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一楼下水堵了楼上该不该拿钱
答:一楼下水道堵塞,根据华律网的查询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全体业主需要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果一楼的业主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可以首先寻求物业公司的协调,如果物业无法解决问题,一楼业主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下水道疏通服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使用的各种下水管道,如马桶、地漏、洗手池和洗...

住户住二楼,一楼下水道堵了,向楼上住户平摊疏通费用,合理吗?
答:一楼用户下水管堵住了,开始头两次一楼用户单独出钱修了,但后来又堵了,一楼用户要求那一单元所有用户分摊修理费用,包括前两次的费用,楼上用户没理他,一楼用户没有辙,把自来水停了,不让开,准备打架,扬言准备流血,最后报警,经警方调解,那单元所有用户都得分摊维修费用,从此,再也不堵了。

我修楼顶楼下不给钱,楼下通化粪池我也不给钱,他顶了我家下水道,合法吗...
答:不合法,下水道为公共水道,因为全楼的住户的下水都必须从一楼的下水道通过。如果一楼下水道堵塞了,那么于全体住户都是有责任的、有关系的。所以让楼上的住户都摊点疏通费用,这样做也是合情合理的。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这就属于相邻关系,下水道属于公用通道,全体住户都有义维护和管理公用下水道。

一楼下水堵了楼上该不该拿钱
答:该。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一楼下水道堵了,全体业主都需要均摊维修费用,否则一楼用户可以找物业协调或到法院起诉。下水道疏通是指日常生活中的下水道堵塞,包括马桶,地漏,洗手池,洗菜池等的下水管道。

一楼下水道堵了,要求我们楼上住户摊钱合理吗
答:还是楼下的原因,这谁也不好说,因此,只要使用此主下水道的住户,就有义务疏通该水道。如果是一楼住户自己的分水道堵了,则要求楼上住户摊钱不合理。法律链接:《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