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作者&投稿:任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厅)应当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第十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审查后,经集体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厅)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认为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该规章的建议,也可以向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章的建议。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平台运行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和规章制定对照表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材料应当符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报备责任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备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单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备核查。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10号
国务院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释(2007)17号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农业部令第5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天津市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
辽宁省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吉林省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江苏省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安徽省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湖南省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云南省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陕西省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甘肃省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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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具体如下:1、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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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