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宪法什么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作者&投稿:甘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作用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委员长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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