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作者&投稿:倪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第三条 本省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是:
  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镇,199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3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农村分为下列三类地区实现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的乡(镇),1993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6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一般的乡(镇),1996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差的乡(镇),200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鼓励各市区、城镇和乡(镇)创造条件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因有特殊困难,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第四条 各地宣布全面实施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符合《义务教育法》对培养人才的要求;
  (二)学校教师具备规定的资格,数量足够,专业结构合理;
  (三)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
  前款条件除经费外,其余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第五条 城市以区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在具备实施义务教育必备的办学条件后,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在本地区全面实施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义务教育的经常性工作。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第八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须使儿童推迟至七周岁入学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宣布全面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适龄少年就业。第十条 盲、聋哑、弱智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属义务教育。省、市(地)制定发展特殊教育规划;省举办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应举办特殊教育的学校(班)。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和发展幼儿教育,以利于义务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 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省、市(地)、县(市、区)成立基础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督导人员,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第三章 学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中,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地区就近走读有困难的,应为所在学校创造寄宿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校舍应采取措施,限期修缮或改造,严防发生事故。第十四条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农村中心小学、县城、市区小学、初中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小学以下的农村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华侨和个人举办学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师资、仪器供应和教学业务上给予帮助、指导。
  私立小学、初中是义务教育办学形式的补充。私立小学、初中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1997)~

一、《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规定修改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二、《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参与赌博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关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招用”的规定修改为:“由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四、《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删除第(九)条,即删除“(九)严禁嫖娼、卖淫。
  嫖宿暗娼的,处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卖淫的,处行政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嫖娼、卖淫者,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惩处。
  强迫、教唆妇女卖淫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按《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
  2、删除第(十一)条,即删除“(十一)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受损害的一方告发,对有过失的一方及插足的第三者,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依法惩处。”
  3、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惩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处以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活动用具。
  逼迫妇女取环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在临时居住地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对不认真抓好计划生育的招用单位负责人、工程承包人,以及知情不举的个体雇主、出租(借)房主依法予以罚款。”
  2、第四十三条关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六、《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撤销社号、报刊号”的规定。七、《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一)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的规定。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调查处理水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依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还可以对其船长或单位负责人另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九、《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条中“吊销有关拆迁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十一、《福建省经纪人条例》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分别制定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第三条 普及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

我国什么时候实施的义务教育?
答: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7月1日开始的。在中国教育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
答:学校建设不得以学校为债务人举债,不得向教职工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8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第三章 学校
答: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明确土地使用权。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学校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和防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建设、勘察、设计、...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7月1日开始的。在中国教育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第四章 教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