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作者&投稿:徵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环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中心城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域范围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内容。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新民市总体规划由新民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规划由所在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八)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九)专项规划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城乡规划文件应当附具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等要件。第九条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对周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查程序。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房屋、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未划定或者未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充划定和审批。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村庄、集镇建设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各项建设。编制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应当符合防洪、防沙、抗震、消防和治安等管理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村庄、集镇规划的期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范围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和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五)乡(镇)村企业、集贸市场等主要非农产业用地的分布;
  (六)乡(镇)村的公共文化设施及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共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环境建设要求;
  (六)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安排。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对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及集镇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退界)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为准,以下是沈阳市地铁线路建设规划的说明,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摘要】
地铁施工临时厂房与周围建筑距离【提问】
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退界)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为准,以下是沈阳市地铁线路建设规划的说明,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回答】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规...

沈阳大东区动迁计划
答:法律分析:大东区的拆迁规划一般由大东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制定,但是该规划要在沈阳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法律依据:《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答:市域内跨县、区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沈阳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推进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战略规划为引领,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答: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安全、交通、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但生活居住建筑中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活居住的建筑,被遮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答: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保护城市景观,依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八层(含八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本规定所称铁塔系指架设超短波无线电天线铁塔(以下简称通讯铁塔)、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第三条...

沈阳40平动迁补偿新标准
答: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二)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四)2011年8月1日《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实际经营的...

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 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涉及...

地铁轨道控制线退界多少
答: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退界)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为准。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