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投稿:邗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购销、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骡、驴、免、犬、骆驼、鹿、鸡、鸭、鹅、鹌鹑、鸽等。
  本规定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种蛋等。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全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区、县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主管,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监督管理。
  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区、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统称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机构),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禽防疫检疫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畜禽防疫检疫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屠宰单位(户)必须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要求,并取得市或区、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新建其他屠宰单位(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屠宰单位(户)与医院、学校、幼儿园、畜牧场以及不符合防疫要求或有碍采取隔离、封锁等防疫措施的其他场所,距离不少于100米,并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井、饮水取水口。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畜禽留养间、屠宰间、急宰间等基本设施,并有完善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
  三、有畜禽毛、粪、垫草等污物的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五条 本市屠宰畜禽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由区、县畜禽防疫检疫主管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商业行政机关,制定屠宰定点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定点屠宰单位(户)核发《定点屠宰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备案。
  无《定点屠宰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业务。第六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其产品由厂方负责检疫检验,市、区、县畜禽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其他屠宰单位(户)屠宰畜禽、加工畜禽产品,由所在地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检疫检验。对具备检疫检验条件的单位,市或区、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可以委托其检疫检验,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屠宰畜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的畜禽必须附有产地乡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
  二、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开具检疫检验证明,在家畜胴体两侧加盖验讫印章。
  三、禁止收购、屠宰和加工染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畜禽产品。
  四、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不得出售。第八条 上市销售畜禽、畜禽产品必须持有产地或本市检疫检验证明,肉类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检疫标志。
  禁止销售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无检疫证明的。
  二、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三、来自封锁疫区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规定的。第九条 集贸市场(包括摊群市场,下同)上市畜禽、畜禽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证验章,感官检查的复检工作,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铁路和航空港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对外地进行本市的畜禽、畜禽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监督,并按国家规定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十一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畜禽、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合格有效、证物相符、畜禽产品无异常、畜禽临床检查健康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予以放行,不收取检疫费。第十二条 经铁路、国内航空进入本市的畜禽、畜禽产品货物,由到达站、港提前将货物到达的确切时间通知设在铁路、航空港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当准时到现场实施检疫监督。
  公安机关和铁路、航空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开展检疫监督工作。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及饲养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乳、血、脂、脏器、皮、毛、骨、蹄、角、种蛋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生产、屠宰、加工、仓贮、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均须执行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第五条 生产、屠宰、加工、购销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严禁从疫区购买、调运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染疫、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生产、销售注水、掺假及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标准的畜禽及其产品。第六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第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屠宰第九条 屠宰厂(点)应当按照畜禽生产规模、人民生活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城区、近效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屠宰厂(点)。第十条 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屠宰实行许可证制度。屠宰厂(点)必须领取定点屠宰证、兽医卫生合格证,禁止无证设立屠宰厂(点)和从事屠宰加工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定点屠宰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设立屠宰厂(点)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一)经所在行政区域畜牧行政部门同意,报市畜牧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定点屠宰证;
  (二)持定点屠宰证,向有关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许可证;
  (三)屠宰厂(点)建设竣工,经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持定点屠宰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 新建屠宰厂(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防疫要求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畜牧场和其他有防疫要求的场所;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检疫室、消毒设施等基本设施;
  (三)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必须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制定。
  本条例实施前建立的屠宰厂(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限期改造。第三章 检疫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由检疫员执行。
  检疫员必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第十四条 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检疫员出具国务院畜牧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检疫证明。第十五条 检疫的疫病种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产地检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饲养场必须按照防疫要求定期进行免疫接种、驱虫、消毒、疫病检疫净化;
  (二)畜禽出售前必须进行检疫;
  (三)畜禽所在地为疫区的、临床检查不健康的、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具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屠宰检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收购的畜禽必须有检疫证明;
  (二)屠宰畜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三)经检疫检验合格,畜禽产品加盖统一的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
  (四)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未加盖验讫印章或者未加封检疫标志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五)本条例实施前自检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检疫人员对本厂的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畜牧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标志。其他屠宰厂(点)的检疫工作,由所在地的兽医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购销、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均须全...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及饲养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

北京养殖宰杀要求
答: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第五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中哪些活动需要遵守?
答:条例明确了动物的范围,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动物,动物产品则涵盖肉、生皮等各类产物,包括可能传播疫病的奶蛋等。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屠宰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运输、展览等,均需遵守条例规定。市、县(区)兽医部门作为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检疫监督工作,其他...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答:家畜运出县(市)境,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并向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报告,由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第九条 家禽的检疫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

动物检疫法全文?
答: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

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预防和消灭畜禽传染病,发展畜禽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马、骡、驴、牛、猪、羊、兔、犬等;所称家禽...

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以及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动物包括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则涵盖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等繁殖...

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
答: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