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订)

作者&投稿:许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

  (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筹管理、分级分类维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综合管廊、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下穿隧道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工程设施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对盗窃、损坏、侵占以及其他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政工程设施出现缺损、毁坏等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反映。第八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桥涵、综合管廊、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布局、功能合理、集约发展的原则。修改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与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下穿隧道等市政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沿线的市政管线、道路照明、标志标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应当科学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街道箱杆设施原则上采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类管线同槽同井或者共廊。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以水利工程立项的涉水市政工程设施工程移交前的监督管理。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工程移交前的监督管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不得移交管理维护机构,不得向公众开放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基本信息~

条例名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时间:现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第十三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答: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其他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并在施工时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不得向公众开放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答: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修正)
答: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订)
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答: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答: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安全、完好。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以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答:(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修订)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