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1修改)

作者&投稿:邵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桥涵洞: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分工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市区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由收费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八条 不属城市公用的专用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及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道路管理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工作,城区主要道路交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管理;小街小巷的道路交通由城区公安分局管理;郊区道路交通由郊区公安分局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经常保持完整、清洁和畅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城区占用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集贸市场,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禁止烧、砸、压、泡以及其他腐蚀、拖刮、损坏、污染道路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和广场。禁止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及进行驾驶员培训活动。
  (四)未经公安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挖沟引水,堆晒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废土、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六)未经公安、园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在道路上种植行道树、绿篱、花木,不准设置广告牌、架设横跨道路的管线,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迁建、维修工程设施以及绿化须临时占掘道路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交纳占、掘道费,再到公安部门领取《占、掘道许可证》,方可施工。到期由收费单位负责修复。
  (二)掘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占、掘道许可证》悬挂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三)掘路工程竣工和占道撤除后,占、掘道单位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四)挖掘道路,如遇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准、消防龙头、架空杆线、排水管沟、文物古迹以及一切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应联系有关单协作配合,妥为保护。第十二条 挖掘道路时,应采取下列交通安全措施:
  (一)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日悬红旗,夜(雾)挂红灯。
  (二)路口和沿路房屋行人出入处,应采取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三)开掘交叉路口及横穿道路的路壕,应按路宽分半施工,必要时在夜间进行。第十三条 紧急抢修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以及抢险救灾须立即占、掘道路的,可先行动工,在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补办紧急占、掘道路手续。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道费。超过期限按规定缴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分工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职能部门,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市区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由收费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八条 不属城市公用的专用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及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道路管理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工作,城区主要道路交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管理;小街小巷的道路交通由城区公安分局管理;郊区道路交通由郊区公安分局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经常保持完整、清洁和畅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城区占用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集贸市场,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禁止烧、砸、压、泡以及其它腐蚀、拖刮、损坏、污染道路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和广场。禁止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及进行驾驶员培训活动。
  (四)未经公安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挖沟引水,堆晒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废土、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六)未经公安、园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在道路上种植行道树、绿篱、花木,不准设置广告牌、架设横跨道路的管线;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迁建、维修工程设施以及绿化须临时占掘道路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交纳占、掘道费,再到公安部门领取《占、掘道许可证》,方可施工。到期由收费单位负责修复。
  (二)掘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占、掘道许可证》悬挂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三)掘路工程竣工和占道撤除后,占、掘道单位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四)挖掘道路,如遇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龙头、架空杆线、排水管沟、文物古迹以及一切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应联系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妥为保护。第十二条 挖掘道路时,应采取下列交通安全措施:
  (一)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日悬红旗,夜(雾)挂红灯。
  (二)路口和沿路房屋行人出入处,应采取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三)开掘交叉路口及横穿道路的路壕,应按路宽分半施工,必要时在夜间进行。第十三条 紧急抢修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以及抢险救灾须立即占、掘道路的,可先行动工,在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补办紧急占、掘道路手续。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将《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建设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迁移、拆除,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答: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逾期不...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哪些具体设施?
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座城市的生命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市政基础设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涵盖了众多关键领域,支撑着城市的运行和发展。首先,能源设施是基石,包括电力供应的稳定,如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以及燃气系统,如天然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设施,还有日益受到重视的太阳能发电设施,为城市生活...

武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答: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超出规定标准收取...

市政管理所是做什么工作的?
答:1、负责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市政设施维护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及相应的经费计划并组织市场化运作,指导、协调并检查考核全市市政设施养护工作,评估全市市政设施状况; 2、参与制定市政设施综合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参与市政设施养护市场管理和招投标监管; 3、负责市政设施政府行政许可后的过程监管及市政设施的...

长春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需要什么材料?
答:(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http://www.ccghj.gov.cn/)《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0.基本建设工程调整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及周边环境要求,地下设施和...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防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道路交通标识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

长春市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怎么办_百度知 ...
答:1.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申请表(盖建设部门章)(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

在长春如何办理”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
答:一、在长春市办理“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申请表(盖建设部门章)(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办理...

市市政公用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答:2014年上半年,市市政公用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承载力,提高群众宜居幸福指数,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