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

作者&投稿:睢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传销,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这是不好的东西,传销害人。既然传销害人,在中国禁止的,是打击对象,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疯狂参与,屡禁不止呢?



1.传销人群的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受害者群体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农村、打工青年,发展成大学毕业生为主。每到毕业季,大学生出来找工作的时候,我们总会看到许多誉晌关于“传销”的新闻,终于,发生了因为身陷“传销”而致死的事件了,相关部门才开始有所作为。


2.陷入传销人群的人对于找工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大学相对高中来说,会更加注重实践能力,但是在每年学期末考核时,占据考试内容大部分的是理论考试。至关重要的社会实践会安排在署寒假作为学生实习作业,很多学生当成锋猜是作业瞎糊弄而非当作是人生规划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实践。众多没有工作的人后就业饥不择食,很容易陷入传销的诱骗之中。


3.就业形式的严峻,在中国式上流社会里,主张讲求人脉后台。这使得一部分学生靠拼爹拼家境,就能有一份体面银虚型而待遇好的工作。如果我们的就业渠道更加宽广,各类企业都能保证失业者的“合法权益”了,就业大门阳光敞开,让有真本事的人能够顺利就业,那么,传销招聘的诱惑力自然就无力了。


4.打击传销的力度不够大,多数“传销”之所以如此猖狂,主要是因为规章制度上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大多数的“传销”采取容忍的态度,久而久之就造成了“传销”猖狂、目无法纪,全国各地到处开花的现象。有法律中有关“传销”犯罪的规定也不多,所以对待“传销”往往只是采取拘留的措施,真正入罪判刑的并不多。对于许多被洗脑的,也只能进行教育劝说。


不得不说,想要遏制住传销还是应该从各方面下手,对症下药才能遏制住。



传销为何屡禁不止呢?~

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导致对传销量刑威慑力不够

“传销和病毒一样,不断在发展变化,让人防不胜防。近年来一些传销还披上了微商、原始股、虚拟货币等外衣。等传销曝光或发现问题时,已有群众上当受骗。”李旭认为传销屡禁不止,一方面在于传销“更新换代”迅速,另一方面在于打击力度不足。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表示,流动性大、依托网络等特征,让传销面临取证难题。不少传销组织以网络传销代替实物传销,以“一日游”、看房销售代替集中洗脑,以现金交易代替银行还账,以合法公司身份掩盖非法传销,取证难度大。
同时,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导致对传销量刑威慑力不够。《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于2005年,已显得落后。司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级且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要求数十人举证才会立案,追诉较为滞后。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诈骗等罪名50万元就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有时,传销主犯宁愿“主动承认传销罪”,以规避其他罪名。  另外,一些地方对传销的危害认识不足,打击传销机制不健全、力量不足。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规定《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什么各种传:销诈:骗屡禁不止 ?是什么原因 ?
答:【1】为什么传销案时有发生?因为参加传销的,被传销宣传洗脑,传销头头总是宣传不劳而获,参加传销的可以从低级升到高级,去骗取新进的传销人员拿出财物。【2】诈骗案不能灭失。因为总有人想不劳而获,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私财产。总有人防骗意识差,贪图小便宜,上当受骗。因此,传销,诈骗不会停止...

...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为何传销现象屡现不止?
答:权健的优势战场从来都是在线下,存在的基础是大量愚昧易被欺骗的中老年人。这次在网络上还与丁香医生针锋相对,从一开始结局就注定是失败,公司的某些高层领导被批捕也是罪有应得。不只权健,任何的保健品行业都看中了中老年这个庞大的市场,想方设法甚至欺诈消费者来谋取财利。一个权健在丁香医生的揭发...

传销为什么打击不完
答: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1]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

为什么传销在国内屡禁不止,在国外却没有听说过
答:传销在国外是合法化,按照法律规范去做,在阳光下运行。如果出问题,找警察找法院去调整和处理;传销在国内是非法状态,因为是非法,所以传销的运作的隐蔽性就高,欺骗性也随之加大,从而危害性的不确定性更高。被法律禁止的很多东西,屡禁不绝是正常的,要不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来禁止?

传销行为屡禁不止,为何传销行业可以吸引那么多人?
答:因为传销总是强调少复出高回报的口号,很多人都喜欢不劳而获或者快速发发财,所以容易上当。

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比特币骗局为何屡禁不止?
答:为何屡禁不止:从两个角度回答:为何总有人设局?为何总有人上当?为何总有人设局?因为有利可图,可以钻人性的空子。为何总有人上当?除了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这些原因导致的有人上当以外,还和人的本性离不开。人都是贪婪的、趋利的,正是这种看起来“高收益、高...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答:原因很多很多,比如鸦片,至从进入我们到现在屡禁不止!!传销是一种精神鸦片,给人幻想给人精神上的安慰找到生活中不满的发泄地,当然也有高智商的人加入,可是各位你们仔细想一想,当你进入传销时,你们对传销对直销了解有多少呢?传销那些人可以误导引诱你,给你灌输传销的思想,就如同一个三岁小孩,...

为什么传 销在中国屡禁不止,美国不禁却少
答:传销本就是美国人威廉派屈克于1964年发明的,名为“假日魔法公司”。是典型的金字塔模式。第一年,营业额是52万美元,到了1970年竟高达2.5亿美金。现在美国之所以看不到传销是因为,美国给传销披上了直销的合法外衣。比如雅芳、安利都是美国的 ...

南宁良庆区大沙田传销为何如此泛滥,根源何在?
答:南宁良庆区大沙田传销之所以如此泛滥,那是因为那一代属于城中村,所以传销的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源就是因为居住在那里的居民监管难度比较大。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答:如此好事,自然在梦想着一夜暴富,妄想着不劳而获,渴望着低风险,高回报的人群中有了群众基础,自然也就让传销之风屡禁不止,甚至好像是越禁越多了。某以为具体分析,有以下的因素:经济增速放缓,薪资水平提升乏力,但物价上涨迅速,收入与支出之间无法协调,造成了生活压力巨大,普通 的行业无法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