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

作者&投稿:伏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从九几年开始,中国的传销行业就犹如雨后春笋一样遍地开花,之所以传销活动如此屡禁不止,还是因为中间有着巨大的利益。

我想作为一个80后,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传销,虽然我不是传销的发起者,但是我也曾是一个传销的参与者。

当初加入传销的时候,是被我的老同学所蒙惑,那个时候正好没有工作,他给我打电话想让我到南方去发展有一个非常好的项目,基本上不用投资很多钱,回报也很丰厚,因为我们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他说的话我也全都放在了心上。

接到电话第2天我就赶到了他所在地,就这样我也变成了一个传销人员。之所以大家都喜欢做传销,是因为传销能够给大家洗脑那个时候,我真的觉得我很快就成为千万富翁。

每天的事情除了上课就是讲课,人一直处在一种高度亢奋的状态。而现在的传销虽然叫法以及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意义上还是一样都是以巨额的回报作为引诱点,让大家加入。现在传销这一行当已经偏向于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思想单纯非常的好欺骗,很少有年轻人再去新传销。

其实想要不被欺骗很容易,只要你不想着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你就不可能上当受骗。并不是相关部门对于传销不去管控,而是传销太多,关键是传销的隐蔽性太强。虽然传销对于传销人员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没有一个人愿意向相关部门去举报,所以才造成这种活动的屡禁不止。



传销是一种令国家头疼,人民遭殃的非法活动。他不但没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反而害的许多人经济受损,亲情泯灭。那么作为如此危害之大的行为,为什么就是屡禁不止呢!现在的人们对传销组织的认识和法律的知识不够,而且都存有一种想不劳而获,轻松赚大钱的思想,而传销组织正好是利用了人性的这一弱点!现在的传销组织是根据时代的发展而更换了很多新的模式。利用了人性贪婪的弱点,而拉拢诱惑了更多的人?
现在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是越来越多,从以前先是以投资项目、销售、金融,资本运作等到现在的互联网模式!而且模式也是由最初的限制人身自由慢慢地发展到了现在的新型(不限制人身自由)传销。骗人的技巧是越来越高了,让受骗的人都信以为真!
其实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第一个原因就是人性的贪婪和传销强大的洗脑功能。大凡能够进入传销组织的人,都是一些想快速致富,对现实极度不满的人,高薪水和富贵前程的诱惑使的他们趋之若鹜,九头牛都拉不回来。而传销的洗脑更是让他们走火入魔,死心塌地。
比如说我一个亲戚,由于想快速摆脱贫困,在广西误入传销组织,先后从家里要了6万元,也不愿回家。他的一个铁哥们听说后,跑到广西想把他弄回家,在他看来只要他能点醒他,就可以带他回家。然而他去了以后,也向家里要了4万元,最后过年时两人才灰溜溜回家。事后我了解到,他们所加入的传销组织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你交钱的那种,而是一切全凭自愿,因此上不得不说,传销的蛊惑能力何其强大!

我觉得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还是想轻松赚钱,而且思想愚昧,对政策法规缺乏了解。

现在传销无处不在,应该严查那些做微商的,现在传销太隐蔽了有时无法界定。传销也公司化了也讲人性化管理。

因为咱们中国,人很多,想发大才,而且还想不劳而获的人,也很多,那些搞传销的骗子就抓住了这些光天化日做发才梦人的心态,像打游击战一样到处拉人参加他她们的传销组织,所以传销活动就屡禁不止。

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何还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该如何治理传销?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对于3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了。”
查阅资料发现,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早在2013年,央视记者曾经到传销组织卧底,并与当地警方配合进行抓捕行动。结果,由于该窝点一共只有29人,最终警方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
“即使抓到组织、领导者,但将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叶飘零说,即使打掉一个组织者,很快会产生另一个组织者,而传销组织根本不会解散。
“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袁彬说,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执法衔接不畅是问题关键
“除了入罪门槛之外,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叶飘零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传销组织的执法是以工商机关为主。而工商机关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他们没有权力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位。而且,从老百姓的常识来讲,根本想不到工商机关有这个职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该去找工商机关。”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在打击传销行为中,工商机关是必要的执法机关。”袁彬解释说,传销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也会涉及行政处罚,这时就需要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那么,该行为就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畴。
“另外,法律并未将工商机关先行介入规定为强制的前置程序。遇到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介入。”袁彬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对此专门进行了解释。
“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执法机关谁主谁次,而在于两者如何有效衔接。接下来,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才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袁彬表示。

 宣传难以跟上传销“变种”步伐
“传销活动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传销宣传不到位。”叶飘零说,目前,媒体经常报道传销案件,大都是由于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传销个案。现在很多传销已经非常“人性化”,根本不会限制人身自由与通讯。“有些受害者甚至会受此误导。误入传销组织时,看到既没有没收手机,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想当然地以为这不是传销,下意识地就放松了警惕。”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新式”传销可谓花样百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很多传销打着“微商”“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甚至演变出金融传销、旅游传销等,让人防不胜防。

“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对传销的认定越来越难,而群众就更难以辨识了。”
“可以通过受害人讲述其亲身经历的方式,增强揭露新型传销的针对性。”叶飘零建议,在传销活动的重灾区,还可以利用居委会和物业的力量,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将反传销宣传日常化。政府还可以设置举报奖励,提高大家举报的积极性。
“传销如此猖獗,根本上还是因为很多人抱有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引导公众树立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观念。另一方面,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增强对传销行为的辨识能力。”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规定《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
答:简单点说,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国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国家未曾真正打击过传销,虽然电视网络经常报道传销违法,且打击次数及力度多大,但却几乎看不到有谁因为做传销而且抓去判刑的,如果没有出现人生伤害或是死亡等情况,连个拘留也不会,所以这样不但打击不了传销,而且还会促进传销的发展,...

首起虚拟币跨国传销大案告破!手段翻新不断,大众如何避坑?
答: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近年来,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将积极适应此类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进一步创新思路、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诈骗案缘何屡禁不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有些地方还泛滥成灾呢?
答:基本答案就是,传销的魔力,在于它不仅是一种骗术,更是一种带有很强的宗教、意识形态色彩的精巧、严密的洗脑术。这种洗脑术之所以如此成功,正因为它与当下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心理十分契合,犹如一款犀利的病毒软件,轻易突破国人的心理防火墙,侵入到人们的思想观念系统,篡改系统,使系统按照它的设计...

何为网络传销,都有什么危害?
答:第二种危害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利用社会群体对新金融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当前互联网金融传销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优点,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作为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答:原因很多很多,比如鸦片,至从进入我们到现在屡禁不止!!传销是一种精神鸦片,给人幻想给人精神上的安慰找到生活中不满的发泄地,当然也有高智商的人加入,可是各位你们仔细想一想,当你进入传销时,你们对传销对直销了解有多少呢?传销那些人可以误导引诱你,给你灌输传销的思想,就如同一个三岁小孩,...

【点评】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答:传销,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这是不好的东西,传销害人。既然传销害人,在中国禁止的,是打击对象,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疯狂参与,屡禁不止呢?1.传销人群的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受害者群体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农村、打工青年,发展成大学毕业生为主。每到毕业季,大学生出来找工作的时候,我们总会看到...

传销为什么打击不完
答: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1]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答:如此好事,自然在梦想着一夜暴富,妄想着不劳而获,渴望着低风险,高回报的人群中有了群众基础,自然也就让传销之风屡禁不止,甚至好像是越禁越多了。某以为具体分析,有以下的因素:经济增速放缓,薪资水平提升乏力,但物价上涨迅速,收入与支出之间无法协调,造成了生活压力巨大,普通 的行业无法满足...

国家是怎么对待北部湾传销的
答:办案民警介绍,2018年7月初,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日常工作中排查出线索:有一伙山东籍人员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一带,从事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聚集型传销活动。经初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传销体系的基本情况——该团伙主要以山东籍人员孔某、闫某和谢某等人为首,活动范围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一带...

为什么传销在国内屡禁不止,在国外却没有听说过
答:传销在国外是合法化,按照法律规范去做,在阳光下运行。如果出问题,找警察找法院去调整和处理;传销在国内是非法状态,因为是非法,所以传销的运作的隐蔽性就高,欺骗性也随之加大,从而危害性的不确定性更高。被法律禁止的很多东西,屡禁不绝是正常的,要不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