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按期付款被单方解除 ,已付款是否可要求退还? 双方签订合同,并且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买方...

作者&投稿:欧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主合同未生效的话,附加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具体情况,但是,您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对方也已经接受,可以视为合同已对双方产生效力,至于解除后的返还要看您们之间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来界定,根据您的描述个人认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可以,合同解除后是恢复原状,但是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赔偿

未按期付款,行为性质属于违约,违约就会相应地有违约责任。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看约定,一般轻微违约不一定能解除合同。

既然大部分款项已经付了。 就不能主张退还已经付款的金额。因为合同的本意思想就是让合同能继续的履行下去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保费也称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费交纳形式:可在保险公司营业厅现场交纳;委托银行代交;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网络支付平台网上交纳。按保险合同生效日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缴费周期计算出的应缴保险费的日期,或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在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本回
望采纳!

保险公司单方要取消合同我可以要求退保费吗~

干嘛退保费啊,保险公司单方面取消合同,已经违约了。
你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起诉让保险公司赔偿你。不知退保费那么简单。

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买方因自己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属于违约,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卖方退还预付款,法院应当根据证据判决。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没有规定违约金数额,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预付款与违约金或者造成的损失相当,卖方就不需要退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