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曾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第四条 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城区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首批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及区市县专业批发市场。
  首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畜产品。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违禁药物。
  其他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和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在产品上市前进行速测自检。第九条 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经销。第十条 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畜产品凭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外省、市调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提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购证”后方可调入。第十一条 未取得认证或认定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现场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农产品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药残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要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挂牌公布。

大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
  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第四条 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城区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首批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及区市县专业批发市场。
  首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畜产品。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违禁药物。
  其他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和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在产品上市前进行速测自检。第九条 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经销。第十条 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实行定点屠宰的畜产品,按照《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进入市场销售。
  外省、市调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提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购证”后方可调入。第十一条 未取得认证或认定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现场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农产品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药残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要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挂牌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9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名 称文 号1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26号2大连市表彰治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暂行办法大政发[1989]142号3大连市公安人员使用金属探测器的规定大政发[1992]44号4大连市适龄公民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3]72号5大连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87号6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7大连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大政发[1995]34号8大连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大政发[1995]35号9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5号令10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号11大连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12号12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75号13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96号;48号令(修改)14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大政发[1996]98号15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58号16大连市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2号17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43号18大连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27号19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培训考试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1号;68号令(修改)20大连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办法大政发[1998]66号21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大政发[1998]65号22大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8]82号23大连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暂行规定大政发[1999]46号2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9]84号25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91号;48号令修改;68号令第二次修改2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大政发[1999]94号27大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办法8号令28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10号令;大政发[2002]23号(修改)29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9号令;37号令(修改)30大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9号令;48号令(修改)31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32号令32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83号令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粮食加工行业准入规则?
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主要是指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和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答:【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如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应当进行快速...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

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答: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

初级农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答: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同时农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信息发布等要求,以及违反该办法应承担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