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如何加强农贸市场管理

作者&投稿:辕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 产品按种类明确经营区2环境和产品卫生检查落实制度3价格检查杜绝恶循环竞争4设计调节纠纷部门5定期召开经营户会议,统一思想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 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如何提高农贸市场管理与服务
——加快市场改造升级及新型市场建设启用

本市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大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硬件条件及配套设施都明显落后,市场经营户的经营环境以及消费者消费环境明显跟不上发展。虽然新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市场近几年也有一定数量的启用,但所占比重还是很低。大部分还是设施陈旧,环境脏差,安全性低的老市场。如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首先是要加快老市场的升级改造,对由于条件制约不能升级改造的,应该予以关闭,整体规划搬迁到新建市场。农贸市场作为老百姓菜篮子工程的一部分,结合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市容品位提高,农贸市场也要相应抬升档次,这就意味着先要在硬件上下功夫,来解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对市场目前设施整体偏低所带来的矛盾。
目前中心城区有些农贸市场,属于临时市场,建设初期硬件条件就相对简陋,再加上经过数年的使用,虽然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市场当前的配套设施,经营购买环境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就连市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管理者的警惕与担心。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内部功能区块不明确,存在混杂销售。活禽销售与屠宰放置在市场门口区块,大大影响了市场容貌,消费者进入市场就闻到强烈的臭味。由于活禽销售屠宰营业房处于露天,一到下雨天,屠宰的血水、






鸡鸭的粪水都向市场通道漫溢,严重影响了环境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心情。同时对于经营户来讲,也不满意这种经营环境,急需得到改善。2、市场硬件落后。老的农贸市场一般采用大棚,由于设计时候,大棚高度偏低,导致了市场内采光不好,晴天都需要照明,阴雨天打开照明市场内还是比较阴暗,这也给消费者挑选商品和经营户的交易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增加了能耗。市场内过道狭小,经常发现人挤人的现象,甚至当一些摊位前选购的人较多的时候就堵塞了其他消费者的通行道路,另外经营户搬运货物也相对不方便,一不小心很容易发生货物碰撞行人。市场内地面不平整,引起积水和污水横流,容易导致行人滑倒。市场通风不畅,发生潮湿,异味等现象,不能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购物环境,市场人气也随之下降。还有就是现在蔬菜水果等品种丰富,过去的摊位大小不适应现状,就容易出现摊外摊,商品掉落的现象。市场内垃圾桶太少,使得一些经营户将垃圾丢弃在摊位旁。3、市场周边问题突出。现在一些老市场周围存在公园广场或则居民区的死角,容易让流动摊贩聚集市场周围设摊,产生马路市场。不仅对进出市场通行带来不便,更突出的是对市场内经营户造成非正当竞争,直接影响到市场内的生意,随之给市场管理带来很被动的局面。4、市场防盗安全措施需要加强。现在的老市场由于没有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往往会给小偷可乘之机进入市场偷盗。一旦发生偷窃事件,不仅造成经营户损失,而且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线索。以上是针对老市






场现状谈及的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也需要改善。
老市场的升级改造以及新市场的建设要在各个环节上做到科学合理,在改造和建设上从市场今后实际为出发点,科学、务实地将配套设施设计好,要注重小的细节方面,体现市场的人性化。市场的功能分区上要明确,水果摊、干货摊、蔬菜摊、豆制品、生肉摊、海鲜行、水产行等要区分明确,切不能将冲突的行业放在一起或临近。比如:糕点熟食摊不能跟海鲜水产肉相邻。还有活禽摊也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要放在市场专门一侧靠里
的铺面里,活禽铺面前要砌有一定高度的挡坎,避免鸡鸭产生
的污水外流弄脏市场。活禽屠宰跟活禽销售要放在同一侧临近的地方,屠宰铺面要全封闭,一个是卫生屠宰,第二个是减少屠宰时的污水外流到市场通道。糕点、熟食要放在市场最前面,方便消费者一买就走。鱼肉、海鲜味道较重,要放在市场后面,避免味道影响行人。市场的地面要呈拱形,中间高,四周低,这样能便于排水。因为下雨时会带进雨水,如果地面太平或者凹凸不平就容易积水,导致市场内污水横流。地面中高周低的这种设计,就能解决了这个问题。海鲜水产摊位要设置玻璃鱼缸,摊位附近要多增排水沟、排水口,避免产生积水滑倒路人。市场进口前要设立导购牌,牌子上按市场功能分区,清晰标明各行业的具体位置,即使第一次来市场买菜的人,都能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市场摊位都要设置内置垃圾桶,摊主清理出来的烂菜叶、烂水果






等,都有放置的地方。在水果摊前,还要有外置的垃圾桶,便于顾客品尝水果后作丢弃果皮、果核之用。市场内的摊位面积要扩大了1倍,市场区间道路要增加0.5米-1米,电子监控设施要完善等。市场的改造提升要达到功能齐全,设施完美,结构合理,环境优美。在市场改造用建设材料方面也要使用节约型、环保型等新材料,比如市场内照明设备可以选用节能的LED光源,不仅使用寿命长,而且节约电耗,减少了市场开支。市场公共卫生间可以使用感应式龙头,提升档次也节约了水,同时也增强了人们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可以说一个小小改变好处是多方面的。
除硬件改造外,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也要再上新台阶。将食品安全检测,商品准入制管理,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等完善落实。为了防止市场周边整治工作变成短期突击行为,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逐步取缔“马路菜场”,使市场管理长效化。提高市场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大方面科学务实,小细节更注重人性化,只有在硬件软件上共同提升,才能管理好市场,服务于人民。

在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方面,国家监督总局还采取了哪些做法?
答:在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方面,国家监督总局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最大限度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无法提供产地证明、...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第三条 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一)含有毒性...

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
答: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系指:农村、城市农副产品交易综合市场、批发市场、早晚市和专业贸易市场。专业贸易市场包括:瓜、菜、水果、水产品、工业小商品和工业品摊床、牲畜、旧物、旧自行车、家具、花鸟鱼交易市场。第...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农贸市场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么写?
答: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

关于农贸市场的法律法规
答:可以采取现金交易或者是预付款后提货等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关于农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相关介绍: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

农贸市场的完美规划,从这几点出发
答:农贸市场的规划需要全面考虑,从场地选择到建筑设计,从环境美化到设施完备,从安全措施到高效管理,每一步都关乎市场的成功运营。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和商家打造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市场环境。明确市场定位首先要明确市场是服务于当地居民还是游客,或者是提供批发或零售服务。定位明确,规划才更精准。选址与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