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作者&投稿:酉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管用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涉及全市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当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立项申请。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年11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建议稿;

  (三)立项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立法依据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第十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实施。

  建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的意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属实际所需、条件成熟需要增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由涉及的市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或者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重大、复杂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主办部门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项目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政府立法工作:

  (一)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法规项目建议书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安排,组织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开展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协调、修改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工作;

  (三)组织开展规章的备案、解释以及清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政府立法工作。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责任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政府立法相关工作,做好经费、人员保障等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征集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托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第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建议稿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制定依据;

  (四)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五)立法进度和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前款规定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立法原则和上位法规定;

  (二)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三)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五)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具体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

  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所需立法专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在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时,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法项目申请。第十一条 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内容;立法项目申请应当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重要的立法项目要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立法项目(一类)和预备立法项目(二类)。立法项目是已经开展了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文本基本成熟的项目。预备立法项目是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除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关系民生等紧急事项外,立法项目应当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确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

  (一)超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权限范围、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重复上位法内容,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尚未出台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必要性不充分,无实质内容的;

  (四)立法目的涉及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的;

  (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六)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

  (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即可调整的;

  (八)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解决的情形。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答: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本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和规章的立项、...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答: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六条 ...

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答: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提出申请的单位论证后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也可以确定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

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答: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起草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比较重要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历史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工作者参与的立法咨询专家库。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立法咨询、起草、审查以及规章的公布、评估、解释、清理、汇编等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由谁发布公告
答:一是关于法规案的提出。提出法规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一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答: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立法原则,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地方特色。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

赤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答:拟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拟在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审查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制定政府规章,包括政府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废止等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