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的起因有哪些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投稿:蓝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
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2、经济利益的驱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和支持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效益增加明显,利润成倍上升,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增加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大规模的开发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3、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
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使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部分村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的村庄虽有规划却流于形式,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少部分村镇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对因乱占、多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或推或拖,以致形成纠纷;更有少数干部违法私自批划宅基地,引发纠纷。
4、确权发证方面的原因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6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宅基地登记发证,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登记发证:
第一次是在1950年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于当时丈量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填写不规范,宅基地边界不明确等现象普遍存在,为以后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第二次是在1986年,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准备在农村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工作。当时县政府下发文件,规定了每户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及发放临时宅基地使用证的原则、方法和发放程序,由各村组织实施该村农户的使用证的发放工作。但大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自己制订标准,有的按农户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丈量;有的使用证填写不规范,四至长宽尺寸与农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相符合;有的村空白宅基地证管理不当,流失到农户手中由农户随意填写,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
第三次是在1992年,由于当时中央下发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禁止向农民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此项工作在进行过程中被迫停止,只有部分村庄的农户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证,而大部分村庄仅仅发放了一部分使用证,因此项工作未进行彻底,造成同是相邻的农户一方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另一方农户未领取,使得双方形成纠纷。
5、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不统一
土地管法确定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纠纷案件,但由于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经费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因此,县乡两级政府均不愿受理。有的地方由土地部门处理,有的由信访办处理,甚至有些乡镇让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处理,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引起新的纷。
6、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心理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不少人已经从温饱时代进入享受时代,对住宅的要求从遮风挡雨发展为住的舒适、宽敞,纷纷建新房盖洋楼,以往双方不太明显的界址碰撞日益显现出来。

宅基地纠纷 该如何~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石海波与石梅是堂姐弟关系。1998年9月,石梅夫妇在毗邻的集镇上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平方米,房后宅基地长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门允许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围内自建住房,在征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后,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
2000年3月,石梅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妇因迁居外地,以原房价转卖给石海波,并到土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9月3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二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石海波买房后,等待石梅迁出期间,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间。石海波见石梅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迁出,石梅拒绝迁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请求镇土管所处理,土管所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石梅将自建三间住房以20000元价卖给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协议,后石梅反悔,调解未成。石海波诉至法院。
问题:石海波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吗?
答:从本案来看,诉争的宅基地实际上可分割成两块,一块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占有的宅基地,另一块是 13.5米长的房后宅基地。第一块宅基地因石梅夫妇将商品房转让给了原告,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给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块宅基地则一直为石梅使用,石梅在该块宅基地上盖起了两间住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分割转让的特别约定,而且未登记的情况下,本案中石梅将商品房的使用权转移给原告石海波,应认为该商品房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随之发生了转让,但该房后的13.5米长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自然发生转移。如果要发生转移,当事人之间应有特别约定。本案中,石梅将房屋卖给石海波时,在合同第二条写明了“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既然当事人已经对此作了特别约定,如果该条款能够生效,那么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显然应转移给原告石海波。
综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使用权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法院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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