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房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 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第三条 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第四条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第五条 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第二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基本保险:
  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
  因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
  退职职工,每月按本人退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养老金。
  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凭死亡证明领取二百元丧葬补助费。
  (二)补充保险:
  退休、退职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按其所在单位为其交纳补充保险费的多少计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职职工每月领取基本保险养老金与补充保险养老金之和,最低为三十元。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养老的城镇集体单位,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不参加补充保险。第九条 退休、退职职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保险公司按月向城镇集体单位筹集。筹集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和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储备基金),特殊地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不足支出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第十一条 对累计两个月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单位,停发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待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补充保险不实行统筹。凡有利润的城镇集体单位均须参加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费的交纳数额,根据城镇集体单位的盈利情况分档确定。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从城镇集体单位征收的奖金税全部用于保险公司作为城镇集体单位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使用。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之和超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应预付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第四章 管理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通过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养老金通过开户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
  对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养老基金,银行根据基金的存期按规定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户。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盈余部分不上交。保险公司对养老基金有权按规定使用,其纯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条 受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有权到城镇集体单位查核有关帐目,被核查单位应给予配合。对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城镇集体单位,除补交少交的养老保险费外,加收补交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款额。所加收款额不准进入成本,由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额并入基金户。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规定施行时本人工资总额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计算予以补贴(不计息,不继承,不随个人帐户转移),与本规定施行后个人帐户内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或重大贡献奖励者,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离)休的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本规定施行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离休政策享受待遇。退职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职待遇。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晋政发[199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标准补贴,但非因缴费年限所应享受的部分不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发给。一次性发给的,须将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按月发给的,计发办法与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同。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暂时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一)服刑期间;(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晋劳社养[2003]160号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金计发办法原则上不变,离退休(职)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实行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计发待遇时,原企业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仍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改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山西省有多少厅局级单位
答:11个。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7个,其中,有11个厅局级单位近3000名员工集中在滨河西路集中办公区,包括省文旅厅、扶贫办、人社厅、审计厅、教育厅、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厅等省直机关。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待遇
答:4000-5000元每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是山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履行全省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答: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

山西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补充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
答:6、稷山县西社镇收费站 (十一)晋城 1、晋城市衙道收费站 2、晋城市天水岭收费站 3、高平县城关桥北收费站 4、陵川县杨寨河收费站 5、沁水县杨河桥收费站 (十二)长治 1、黎城县东阳关收费站 2、潞城县城关收费站 3、平顺县石城镇收费站 4、壶关县川底收费站 5、长治县苏店收费站 6、...

山西关于国企改制经济补偿金的政策及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山西省人民政府2009年38号文件关于土地补偿标准
答: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

灵石县人民政府网
答:灵石县人民政府网:www.lingshi.gov.cn。灵石县人民政府简介:灵石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灵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灵石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灵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灵石县人民政府职能:(...

盂县人民政府官网
答:盂县人民政府官网:www.sxyx.gov.cn。盂县人民政府简介:盂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盂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阳泉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盂县人民政府职能:(一)执行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