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原则使用条件 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作者&投稿:父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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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3-02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7月施行。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与此同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使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的地位。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专利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的水平,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专利制度的雏型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型。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已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洛伦萨共和国授予不论内莱希发明的“壮游吊机的驳船”,以3年垄断权。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为了吸引和鼓励发明创造,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赚了直达的起源,则迄今已欧00年的历史。

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知娴子

是指同一主题或是技术方案同事申请两个不同类型的专利 或是在本国申请要求到国外去申请 或是 在国外已经申请了 要到 本国来申请专利 为了 保持专利的新颖性 而享受的一种申请条件 时间界定是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 12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是 6 个月。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是什么?~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 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 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 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 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 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 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 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 家。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 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 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 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 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 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 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应确 定作出优先权声明的期限。按照一般规定,该期限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如果要以在先的实 用新型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则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也允许以 在先的专利申请为根据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期间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反之亦成立。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 该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 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 的内容,以后提出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 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该联盟国家的国民就同一发明向各国申请的专利是互 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在不同的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不应该相互产生影响。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该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比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 而言,无论是否享有优先权,其授权以后的保护期间都是自申请日算起20年,而不应当因为享有优先权就从优先权日算起保护期间,缩短其实际保护时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本国国民对于在本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 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 本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原则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 以享有以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这被称为本国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在实践中,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申请专 利,担心不能被授权反而造成自己技术的公开。而利用上述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 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可以说,这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点。  另外,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权后不稳定的特点,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具有授权难度大并且耗时长、但是授权后较稳定的特点, 当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在改进技术方案以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延长保护期;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满足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而先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但是 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寿命比较短等因素,又希望尽快授权,则可以再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 专利,缩短保护期。可以看出,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提高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里的宽限期制度是什么,与优先权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申专利宽限期指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宽限期制度与优先权制度的区别...

从要求优先权问题说专利实务中的基本概念
答: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申请人不太可能就同一件申请同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天进行专利申请。为了不使申请人的同一件申请在一个地区的申请影响到另一个地区的申请,即成为抵触申请,所以才最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中设置了优先权制度。其中主要条款为: (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优先权
答:专利优先权是指 专利申请 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如何运用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申请国际专利
答:第一,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人。第二,巴黎公约优先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第三,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第四,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备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手续...

专利中的优先权日是做什么的?
答:优先权日也用于界定“先用权”不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即在专利申请前的特定行为,只要未超出原有范围,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于PCT申请,国际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逾期可支付宽限费,延长至32个月。总结:优先权日作为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重要日期,不仅影响着新颖性...

专利优先权可以分为哪两种
答:专利优先权可以分为哪两种第一种、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第二种、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有什么区别?
答: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国家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我国于1992年9月修订专利法时也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区分国内...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做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二、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

专利申请的原则有哪些
答: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虽然不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两项以上的发明,但确实允许对“属于一个总体构思”或者“相关”、“关联”或者“相互依存”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件申请中就“在同一类别中使用并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同类...

专利申请原则不包括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